name: legal-assistant-pro description: > 全能法律助手——融合法律諮詢、證據分析、文書生成、合同審閱、案由速查、合規盡調、法律檢索、案件管理、智慧財產權專項、產品法務十一大能力,覆蓋民事、商事、勞動、智慧財產權、行政、刑事、執行及國家賠償全領域。按訴訟與非訴雙分支執行:訴訟分支(案由判定→證據固定→要件分析→證人詢問→文書起草),非訴分支(合同稽核/起草/律師見證/法律意見書/盡調/律師函/調查令分流/SaaS審查(§7.1.1專項)/修訂追蹤(§7.1.2專項)/法律意見書(§7.4)/上線審查/營銷審查/功能風險評估/智慧財產權專項(§11))。知產專項:智慧財產權專項(侵權風險初查/IP侵權篩查/發明篩查/IP條款審查/IP組合管理)。勞動法專項:解除審查五步流加八項高風險標記、加班費七步計算、用工關係分類認定、錄用審查、社保費率參考。產品法務:上線八類框架審查、營銷宣傳逐條證實審查、高風險功能深度評估。內建三十三類案由速查表、百餘個最高人民法院要素式模板索引、結案復盤機制。 當用戶需要法律諮詢、起草或審查合同、撰寫訴訟文書(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律師函)、分析證據材料、查詢案由要素、進行盡職調查、出具法律意見書、產品上線前法律審查、營銷宣傳合規審查或產品功能風險評估時使用此技能。 觸發詞:法律諮詢、案件分析、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律師函、合同審查、合同起草、法律意見書、盡職調查、證據分析、案由查詢、勞動爭議、交通事故、民間借貸、買賣合同、SaaS審查、修訂歷史、解除審查、加班費、工資工時、勞動關係認定、錄用審查、專利檢索、侵權篩查、商標侵權、著作權侵權、專利侵權、商業秘密、發明篩查、可專利性、專利佈局、IP條款、智慧財產權歸屬、IP組合、商標續展、專利年費、競業限制、爭議焦點、保全、要素式文書、訴訟費用、風險評估、當事人溝通、不利事實、調查令、證人詢問、要件分析、案件結案、電子資料、產品上線、上線審查、功能風險、營銷宣傳、廣告合規、廣告法、宣傳文案、產品合規、虛假廣告。 triggers: - 法律諮詢 - 案件分析 - 起訴狀 - 答辯狀 - 代理詞 - 律師函 - 合同審查 - 合同起草 - 法律意見書 - 盡職調查 - 證據分析 - 案由查詢 - 勞動爭議 - 交通事故 - 民間借貸 - 買賣合同 - 離婚糾紛 - 房屋買賣 - 智慧財產權 - 法律檢索 - 合規審查 - 律師見證書 - 爭議焦點 - 財產保全 - 要素式文書 - 執行申請 - 行政訴訟 - 訴訟費用 - 風險評估 - 當事人溝通 - 不利事實 - 調查令 - 協查通知 - 證人詢問 - 要件分析 - 案件結案 - 電子資料 - 證據缺口 - SaaS審查 - 修訂歷史 - AI資料權利 - 解除審查 - 解僱 - 裁員 - 加班費 - 加班工資 - 工資工時 - 勞動關係認定 - 用工分類 - 勞務關係 - 錄用審查 - 入職審查 - 競業限制 - 工時制度 - 不定時工作制 - 綜合計算工時 - 違法解除 - 經濟補償金 - 賠償金 - 未休年休假 - 協商解除 - 專利檢索 - 侵權篩查 - 商標侵權 - 著作權侵權 - 專利侵權 - 商業秘密 - 發明篩查 - 可專利性 - 專利佈局 - IP條款 - 智慧財產權歸屬 - IP組合管理 - 商標續展 - 商標撤三 - 專利年費 - 產品上線 - 上線審查 - 功能風險評估 - 營銷宣傳 - 廣告合規 - 廣告法 - 宣傳文案 - 產品合規 - 虛假廣告 agent_created: true
按訴訟與非訴雙分支執行。接案定性後先作分流,兩分支後續工作各自獨立。
核心方法論: 事實梳理→法律定性→分流非訴/訴訟→要件匹配→論證→文書輸出。訴訟案件經歷兩次案由判定:接案初步判定指引方向,證據工作後最終確認鎖定依據。非訴案件不涉及案由,代之以業務領域。
文書法條引用策略: 起訴狀/反訴狀少引或不引法條原文;答辯狀/再審申請書/代理詞精準引用法條,精確到款/項。
階段一:接案與定性(兩分支共用)
從接待到簽約的標準流程——接案的第一步。
開場原則: 先讓當事人自由陳述3-5分鐘,不打斷。記下關鍵詞後再逐一追問。
核心資訊採集表:
| 類別 | 必須問的問題 | 目的 |
|---|---|---|
| 當事人資訊 | 姓名/聯絡方式/身份證號 | 主體確認 |
| 對方資訊 | 對方是誰/公司還是個人/聯絡方式 | 確定被告 |
| 時間線 | 事情是什麼時候發生的?按時間順序說 | 梳理事實 |
| 核心訴求 | 您想要什麼結果?(賠錢/道歉/恢復關係/其他) | 明確目標 |
| 已有證據 | 手上有什麼材料?(合同/收據/聊天記錄/錄音) | 評估證據 |
| 對方態度 | 有沒有協商過?對方怎麼說? | 瞭解對方立場 |
| 時效檢查 | 事情發生多久了?有沒有向誰反映過? | 確認時效 |
| 經濟狀況 | 對方有沒有資產?公司還在正常經營嗎? | 執行可能性 |
分型別追問:
| 糾紛型別 | 追問要點 |
|---|---|
| 勞動爭議 | 入職時間/合同年限→月工資及發放方式→辭退方式及書面通知→社保公積金→競業限制 |
| 合同糾紛 | 合同原件在哪→對方具體違約表現→有無違約金/管轄條款→己方有無違約→其他補充協議 |
| 侵權糾紛 | 受傷情況及就醫→有無報警/認定書→誤工時長及月收入→傷殘鑑定情況 |
| 原則 | 說明 |
|---|---|
| 誠實第一 | 不為接案誇大勝算 |
| 講機率不講必然 | "勝訴機率約70%"而非"一定能贏" |
| 最好最壞都說 | 讓當事人有心理準備 |
| 成本透明 | 所有費用提前說清楚 |
| 時間透明 | 告知合理的時間預期 |
| 步驟 | 操作 |
|---|---|
| Setting | 選合適時間和場景,約面談或電話(壞訊息的核心內容不通過微信傳送,應電話告知後再通過微信確認後續安排) |
| Perception | 先了解對方預期:"您覺得案子進展怎麼樣?" |
| Invitation | 預告有不好的訊息:"有件事需要跟您溝通" |
| Knowledge | 清楚說明情況,不用專業術語繞圈子 |
| Empathy | 表達理解:"我理解這個結果不是您想要的" |
| Strategy | 提出下一步方案:"但我們還有上訴機會……" |
六步縮寫:S(場景設定)—P(瞭解預期)—I(預告壞訊息)—K(說明情況)—E(共情回應)—S(提出方案)。
絕不能做: ❌微信發"敗訴了" ❌推卸責任("法官不公正") ❌過度承諾 ❌消失不回應 ❌用專業術語繞圈子
| 確認事項 | 說明 |
|---|---|
| 委託範圍 | 仲裁/一審/二審/執行——哪些階段 |
| 代理許可權 | 一般代理 vs 特別授權 |
| 律師費 | 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
| 辦案費用 | 訴訟費/鑑定費等額外費用誰墊付 |
| 風險代理條款 | 如果是風險代理,勝訴分成比例 |
| 案件預估 | 再次確認風險評估和時間預期 |
準備階段每週聯絡 | 開庭前3天必須聯絡 | 開庭後當天通報 | 等待判決每2周聯絡 | 判決後立即通知 | 執行階段有進展隨時通報
重要提示:當事人的訊息應在2個工作日內回覆。緊急事項當天回應。
簡式(諮詢快答):
📋 問題定性 → ⚖️ 法律分析(引條文+結合案情)→ 📌 結論與建議 → ⏰ 時效提醒
全式(法律依據→案情分析→風險評估→建議→免責宣告): 詳見 §3.5「檢索輸出格式規範」,適用於需要完整法律分析的場景。
一次一步,完成再給下一步。開場: 好,我來一步一步帶你走。第一步:[具體行動]…… 中間: 好的,下一步:[具體行動]……
⚠️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重大決策建議諮詢執業律師。
| 級別 | 適用場景 | 處理 |
|---|---|---|
| L1 | 單一法條/概念 | 直接回答 |
| L2 | 單一法域、事實清晰 | 一句話定性後分析 |
| L3 | 多領域交叉、需訴訟 | 完整定性流程 |
①識別主體 → ②分析法律關係 → ③判斷爭議性質
→ ④檢索法律依據 → ⑤確定救濟途徑
→ ⑥ 分流判斷
├── 訴訟/仲裁 → §2.4 主管判定(仲裁 or 訴訟)→ §2.5 案由判定 → 訴訟分支/仲裁分支
└── 非訴 → → 非訴分支(§7)
訴訟/仲裁分支: 已有糾紛需訴訟/仲裁、涉及法院程式或仲裁程式、需裁判文書或裁決書確認 非訴分支: 無糾紛預防性/支援性——合同稽核/合同起草/律師見證書/法律意見書/盡調報告/律師函/合規/常法
確定主管是仲裁還是訴訟,在案由判定之前必須完成。
判定流程:
① 檢索合同/協議中是否存在仲裁條款
│
├── 有仲裁條款 → ② 審查仲裁協議效力
│ │
│ ├── 有效 → 主管:仲裁 → 選定仲裁機構(詳見§6.13)→ 仲裁分支(§8.4 仲裁申請書)
│ │
│ └── 無效 → 主管:訴訟 → 繼續③
│
├── 無仲裁條款 → ③ 主管:訴訟 → 訴訟分支
│
└── 存在仲裁條款但效力不明 → 主動追問使用者確認合同條款原文,必要時提示風險
仲裁協議效力審查要點: - 成立要件: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 仲裁事項 + 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法》第16條) - 常見無效情形: - 無書面協議 → 訴訟 - 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 → 協議無效,訴訟 - 約定的仲裁機構不存在 → 無效,訴訟 - 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範圍 → 超出部分無效 - 協議獨立性: 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效力(《仲裁法》第19條)
主管決定: 仲裁 → §8.4 仲裁申請書 + 仲裁程式;訴訟 → §8.1 起訴狀 + 訴訟分支。
識別法律關係→匹配案由(參照§8.0.1)→確認要件→輸出案由
| 案情 | 案由 |
|---|---|
| A借B10萬不還 | 民間借貸糾紛 |
| A付款B不發貨 | 買賣合同糾紛 |
| 員工被無理由辭退 | 勞動爭議 |
案由決定: 法律檢索方向(§3)、證據重點(§5)、訴訟請求框架(§8)、模板(§8.0)。 此為初步判定,證據完成後§6.5做最終確認。
鐵律: 關鍵資訊缺失時主動追問,不得腦補。 7維度檢查: 主體身份、時間線、地點、金額、證據、訴求、已採取措施 分領域檢查: 勞動爭議/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刑事/婚姻各有專項必問項
根據主管判定結果(§2.4),將訴訟事務分為仲裁事務流程判斷與訴訟事務流程判斷兩個分支。
主管判定為仲裁後,按以下流程判斷當前事務所處階段並執行。
申請仲裁 → 受理立案 → 組成仲裁庭 → 開庭(或書面審理)→ 裁決
與訴訟核心區別: 一裁終局(無二審)/ 仲裁庭由當事人選定 / 不公開審理(預設)/ 組庭後4-6個月結案(貿仲規則)。
| 程式 | 法律依據 | 申請期限 | 管轄法院 |
|---|---|---|---|
| 撤銷裁決 | 《仲裁法》第58條 | 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 | 仲裁委所在地中級法院 |
| 不予執行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 執行程式開始後、完畢前 | 執行法院 |
法定事由(共同): 無仲裁協議 / 超範圍仲裁 / 程式違法 / 證據偽造或隱瞞 / 仲裁員貪腐。
| 場景 | 處理 |
|---|---|
| 仲裁協議中同時約定訴訟 | 協議無效,向法院起訴 |
| 一方申請仲裁一方起訴 | 有效協議 → 法院不予受理 |
| 裁決生效後起訴 | 一裁終局,可申請撤銷或不予執行 |
| 裁決執行 | 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中級法院申請 |
⚠️ 本模組為程式實務指引,不構成對具體仲裁案件的策略建議。重大仲裁案件應由具備仲裁經驗的執業律師主導。
主管判定為訴訟後,按以下流程判斷當前事務所處階段,並參照§8法律文書寫作規範中的具體規定執行。
根據事務所處的訴訟階段,判斷並執行對應的工作流程:
訴訟的常規階段包括:
有糾紛未起訴(策劃期)→ 起訴或申請保全 → 一審審理(簡易程式/普通程式)→ 判決送達 → 判決生效 → 判後答疑/上訴 → 二審審理 → 二審判決 → 強制執行
| 階段 | 判斷標誌 | 對應工作 | 對應節參照 |
|---|---|---|---|
| 起訴前 | 未提起訴訟,正在策劃訴訟方案 | 完成證據收集和分析,評估風險,起草起訴狀或申請保全 | §5-§6,§8.1 起訴狀 |
| 一審 | 已立案,待開庭或審理中 | 庫前準備(證人詢問提綱、要件分析表、不利事實分析),參加開庭 | §6.6-§6.12,§8.2 答辯狀/§8.3 反訴狀 |
| 判決後 | 一審判決已送達,待決定是否上訴 | 判後答疑(§8.5 上訴狀支援)、上訴期限管理(民訴法第164條) | §8.5 上訴狀 |
| 二審 | 已上訴,待二審審理 | 起草二審代理詞,二審開庭準備 | §8.5 代理詞 |
| 再審 | 二審判決生效後,發現再審事由 | 再審申請書起草(民訴法第205條,6個月期限) | §8.5 再審申請書 |
| 執行 | 判決生效且對方未履行,需強制執行 | 強制執行申請書(民訴法第243條,2年期限)、行政執行 | §8.0 執行模板 |
階段銜接規則: 上一階段的輸出直接為下一階段的輸入。起訴狀中的事實與理由即為庫前準備的基礎;一審開庭中的爭議焦點即為上訴狀的上訴理由基礎。強制執行申請時效為2年(民訴法第246條),應在判決生效後及時申請。
在判斷訴訟階段(§2.7.2.1)後,根據當事人地位確定所需文書型別。同一訴訟階段,不同當事人地位對應不同文書:
| 訴訟階段 | 當事人地位 | 主要文書 | 對應節參照 |
|---|---|---|---|
| 起訴前 | 預備原告 | 起訴狀草稿、證據清單、風險評估 | §8.1 起訴狀 |
| 起訴前 | 預備被告 | 法律意見書、風險評估報告、和解方案 | §7.4 法律意見書 |
| 一審 | 原告 | 起訴狀(§8.1)→ 庭前準備(證人提綱/要件分析表) | §8.1 |
| 一審 | 被告 | 答辯狀(§8.2)→ 反訴狀(如反訴) | §8.2 / §8.3 |
| 一審 | 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 參加訴訟申請書 | §8.10 參加訴訟申請書 |
| 一審 |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 答辯狀(如被判決承擔責任) | §8.2 |
| 一審 | 反訴原告 | 反訴狀(§8.3) | §8.3 |
| 判決後 | 上訴人(不服一審) | 上訴狀(§8.5) | §8.5 |
| 判決後 | 被上訴人(對方上訴) | 答辯狀(沿用§8.2框架) | §8.2 |
| 二審 | 上訴人 | 上訴狀 + 二審代理詞(§8.5) | §8.5 |
| 二審 | 被上訴人 | 答辯狀 + 二審代理詞 | §8.2 / §8.5 |
| 再審 | 再審申請人 | 再審申請書(§8.5) | §8.5 |
| 再審 | 再審被申請人 | 答辯狀 | §8.2 |
| 執行 | 申請執行人 | 強制執行申請書(§8.0) | §8.0 |
| 執行 | 被執行人 | 執行異議申請書 / 執行異議之訴 | §8.11 執行異議申請書 |
文書選擇規則: 先查上表確定文書型別,再參照對應節(§8.0-§8.11)起草;雙文書場景(普通文書+要素式文書)參照§8.0 要素式模板索引。
| 型別 | 說明 |
|---|---|
| 和解 | 與對方達成和解,含金額、結構條款 |
| 撤訴 | 對方撤回起訴/我方撤回起訴 |
| 判決我方勝訴 | 在何階段、上訴風險 |
| 判決我方敗訴 | 在何階段、上訴狀態、敞口已確定 |
| 撤回 | 由對方撤回,附情況說明 |
| 合併 | 併入其他案件(註明母案) |
| 要素 | 內容 |
|---|---|
| 結案型別+日期 | 和解協議簽署日/裁定下達日/撤訴立案日 |
| 最終敞口 | 實際成本(和解金額+律師費+其他)vs 初始預估敞口範圍——預判準確嗎? |
| 計提準確性 | 如已計提:賬面 vs 實際 |
| 反思教訓 | 2-3句話:哪些判斷正確?哪些誤判?登記時本應更早標註什麼? |
## [YYYY-MM-DD] —— 案件結案:[型別]
**結果:** [發生了什麼、以什麼條件]
**最終成本:** [金額 + 結構條款]
**vs. 初始敞口:** [對比初始預估範圍]
**計提準確性:** [如適用]
**反思教訓:**
[2-3句話——誠實回顧。例如:"誤判了可能性——原告方比預期更激進"比"結果對我方有利"更有價值。]
**關聯檔案:** [和解協議/終局裁定/等]
⚠️ 重要提示:結案具有法律後果——結束主動追蹤,可能影響相關聯的證據保全。必須由執業律師稽核確認後方可歸檔。
階段二:法律研究(兩分支共用)
法律時刻在變化。 所有法律問題必須首先檢索最新法律資訊,不得僅依賴模型訓練資料。檢索優先於回答。
民法典/民訴法/刑訴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公司法/刑法/道交法/道交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嚴禁編造法條案例。核驗來源:國家法律法規資料庫·人民法院案例庫·中國裁判文書網
法律問題觸發
↓
IMA 知識庫檢索(個人/團隊補充參考)
↓
檢索失敗?→ 執行降級處理(§3.4.2)
↓
以檢索結果為依據進行分析
↓
按「檢索輸出格式規範」(§3.5)輸出
所有法律問題均建議檢索 IMA 知識庫。
IMA 知識庫內容來源: - 使用者自行上傳的檔案(合同模板、歷史案例、個人筆記、團隊制度文件等) - IMA 發現中的法律訂閱(法規更新、司法解釋動態等,自動同步入知識庫)
工具呼叫: Skill 工具 → skill: "ima-skill" 或 skill: "騰訊ima:knowledge-base"
適用場景: 內部公司規章制度、歷史合同模板、團隊法律備忘錄、個人學習筆記、訂閱的法律資訊——任何希望在個人知識庫中補充參考的法律問題。
| 場景 | 處理方式 |
|---|---|
| IMA 有結果 | 以 IMA 結果為主輸出,註明來源為個人知識庫 |
| IMA 無結果 | 明確告知使用者無法通過知識庫檢索到相關資訊,建議:①提供更具體的關鍵詞 ②確認問題表述 ③諮詢專業律師 |
| 知識庫呼叫失敗 | 提示使用者檢查知識庫連線狀態 |
法律問題回答的標準四段式(與 §1.1 簡式回答互補,適用於需要完整法律分析的場景):
## 法律依據
(列出檢索到的法條/案例,附來源)
## 案情分析
(基於事實和法律的推理過程)
## 風險評估
- 法律後果:...
- 勝訴/合規機率:高/中/低
- 執行難度:高/中/低
## 可操作建議
1. ...
2. ...
3. ...
## 免責宣告
以上內容基於AI檢索和分析,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複雜或重大案件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 糾紛型別 | 時效 | 法律依據 | 起算規則 |
|---|---|---|---|
| 普通民事(含合同/借款/人身損害/侵權/買賣/建設工程/租賃/智慧財產權侵權/環境汙染) | 3年 | 民法典第188條(環境汙染:環保法第66條) | 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違約/侵權之日起 |
| 勞動爭議 | 1年 |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 | 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不受此限 |
| 工傷認定 | 1年 |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 | 用人單位30日內;個人/近親屬1年內申請 |
| 產品質量 | 2年 | 產品質量法第45條 | 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益受損之日起 |
| 環境汙染 | 3年 | 環境保護法第66條 | 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損害之日起 |
| 海上貨物運輸 | 1年 | 海商法第257條 | 自交付或應當交付之日起 |
| 保險合同 | 5年(人壽)/2年(其他) | 保險法第26條 | 自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 |
| 行政訴訟 | 6個月(複議後15日) | 行政訴訟法第45-46條 | 自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 |
| 上訴 | 15日(判決)/10日(裁定) | 民訴法第164條 | 自送達之日起 |
| 再審 | 6個月 | 民訴法第205條 | 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再審事由之日起 |
| 強制執行 | 2年 | 民訴法第239條 | 自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 |
時效中止/中斷: | 型別 | 事由 | 法律依據 | |------|------|----------| | 中止 | 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 | 民法典第194條 | | 中斷 | 提起訴訟/仲裁/催告/對方同意履行 | 民法典第195條 |
⚠️ 緊急提醒: 時效剩餘≤90天應立即行動:傳送書面催告函→提起訴訟/仲裁→對方書面確認債務(構成時效中斷)。時效已過不影響實體權利,對方自願履行仍有效,需排查是否存在中止/中斷事由。
北京(立案系統不同)/上海(金融法院專屬)/深圳(前海涉外)/廣州(網際網路法院11類案件)
階段三:基礎材料收集(兩分支共用)
| 維度 | 統一要求 |
|---|---|
| 來源可溯 | 每份材料註明來源(客戶提供/自行調取/公開查詢/第三方出具),便於後續引用和複核 |
| 簽署核實 | 客戶提供的合同/函件,核實簽署方、簽署日期和簽章完整性 |
| 時效標註 | 標註材料的出具日期或有效期,便於判斷是否過時 |
| 完整性檢查 | 逐頁核對,發現缺頁/缺附件/缺簽署頁時要求補充 |
| 資訊脫敏 | 對外出具檔案前,刪除不必要的敏感個人資訊 |
優先順序: 原件 > 影印件 > 照片/掃描 > 證言;能公證的優先公證。
| 型別 | 常見形式 | 收集要點 |
|---|---|---|
| 書證 | 合同、借條、對賬單、函件 | 原件優先;影印件需其他證據印證 |
| 電子資料 | 微信/簡訊/郵件、轉賬記錄 | 保留原始載體,錄屏或公證 |
| 視聽資料 | 錄音、錄影 | 不得剪輯,註明時間/地點/人員 |
| 鑑定意見 | 筆跡/傷殘/審計 | 須委託有資質機構 |
| 物證 | 產品、樣品、實物 | 保持原狀,拍照+封存 |
| 證人證言 | 目擊者、知情人 | 最好出庭,否則證明力弱 |
| 當事人陳述 | 己方/對方陳述 | 構成自認的可免除對方舉證責任 |
| 勘驗筆錄 | 法院/行政機關現場勘察 | 依申請或依職權 |
| 型別 | 操作流程 |
|---|---|
| 微信 | 確認身份(點開頭像展示微訊號)→ 連續錄屏展示完整對話 → 關鍵資訊(金額/承諾/時間)單獨截圖 → 保留原始載體 → 推薦公證 |
| 錄音 | 開頭確認對方身份 → 不得剪輯拼接 → 引導說出關鍵事實 → 轉錄文字稿 → 保留原始檔案 |
| 郵件 | 展示收發件人地址+傳送時間+正文+附件 → 推薦公證 |
| 網頁 | 錄製開啟全過程(位址列→URL→完整頁面)→ 逐頁截圖 → 推薦時間戳或公證 |
| 場景 | 核心證據 | 易忽略的證據 | 常見坑點 |
|---|---|---|---|
| 追欠款 | 借條+轉賬+催款記錄 | 微信催款、通話錄音 | 借條無還款日期,時效從出具日起算 |
| 勞動爭議 | 合同+工資流水+解除通知 | 考勤記錄、加班審批 | 無合同也可證明勞動關係 |
| 交通事故 | 認定書+醫療票據+定損單 | 交通費票據、誤工證明 | 私下和解影響保險理賠 |
| 買賣糾紛 | 合同+送貨單+發票+催款函 | 驗收單、變更聊天記錄 | 送貨單無簽收=白送 |
非訴事務不涉及法定證據的固定,但需要系統性地收集基礎材料。
| 業務型別 | 必須收集的材料 | 補充材料(視情況) |
|---|---|---|
| 合同稽核 | 待稽核合同文本、合同背景說明或交易目的、雙方主體資訊 | 前期往來郵件或聊天記錄、相關附件或補充協議 |
| 合同起草 | 交易目的說明、雙方主體資訊 | 交易結構/商業模式說明、過往同類合同參考 |
| 律師見證書 | 待簽署檔案、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查驗後退還)、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 | 涉及特殊事項的授權委託書 |
| 法律意見書 | 客戶提供的事實材料清單、相關證照/批文/許可影印件 | 第三方出具的審計報告/評估報告/盡調報告 |
| 盡職調查 | 目標公司證照、重大合同清單+合同文本、主要資產權屬證明、訴訟仲裁清單+裁決文書、財務報表 | 工商檔案、不動產查詢單、智慧財產權查詢單、信用報告 |
| 律師函 | 當事人陳述的事實經過、相關證據材料、收件人主體資訊 | 前期溝通記錄、已傳送的催告函件 |
非訴材料核實要點: 權屬核實(查驗原始證書)| 時效核實(許可證有效期)| 主體核實(工商登記一致)| 公開查詢(企信網/裁判文書網/商標網)| 交叉驗證(陳述與材料不一致時要求書面說明)
| 維度 | 分析要點 |
|---|---|
| 基本資訊 | 合同名稱、簽訂日期、當事人名稱是否與工商登記一致 |
| 核心金額 | 標的額、單價、總價、付款條件、違約金條款——逐數字核對 |
| 期限時效 | 合同有效期、履行期限、付款期限、驗收期限——標註關鍵日期並檢查是否已過時效 |
| 簽章授權 | 簽署方是否與合同抬頭一致、印章真偽、授權代表人簽章是否有效 |
| 管轄爭議 | 爭議解決條款——有仲裁條款→審查效力(§2.4);有管轄協議→審查有效性(§6.13) |
| 格式條款 | 是否存在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民法典》第496-498條) |
| 完整性 | 缺頁/缺附件/缺簽署頁——逐頁核對頁數和附件清單,缺漏時標註要求補充 |
支援輸入格式: TXT文本 / CSV表格 / JSON結構化資料 / 截圖(需人工輔助錄入)
自動識別4種常見聊天格式:
格式A:2024-01-15 14:30 張三 這筆錢我一定還你
格式B:張三:好的,我明白了
格式C:[2024/1/15 14:30:00] 張三: 明天轉給你
格式D:發件人: zhangsan@email.com | 時間: 2024-01-15 | 內容: ...
平臺標識: 微信(含「微信」「WeChat」標識或典型格式)| 簡訊(含手機號或「簡訊」標識)| 郵件(含發件人/收件人/主題欄位)| 其他(根據格式特徵自動判斷,無法識別時詢問使用者)
| 篩選維度 | 示例 |
|---|---|
| 按傳送者 | 只看張三的發言 |
| 按日期範圍 | 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 |
| 按關鍵詞 | 包含「還款」「欠款」「借錢」的訊息 |
| 按金額 | 包含金額數字的訊息 |
| 複合條件 | 張三 + 2024年Q1 + 含「還款」 |
金額提取(涵蓋中文/數字混合格式): 識別「5萬」「8萬元」「2000元」「壹拾萬元」等;輸出金額數字、上下文、傳送者、時間。
承諾/表態識別——觸發詞詞典: 「保證」「承諾」「一定」「肯定會」「我保證」「沒問題」「放心」「肯定還」「絕不拖欠」→ 分析:承諾內容 + 承諾人 + 時間
爭議/衝突檢測——觸發詞詞典: 「不同意」「不行」「沒有」「我沒說過」「你理解錯了」「不是這回事」「從未答應」「你記錯了」→ 分析:爭議焦點 + 各方立場
日期約定提取: 識別「XX日前」「下個月」「年底」「明天」「下週三」等時間約定,結合上下文轉換為具體日期。
矛盾點檢測——典型模式:
| 矛盾模式 | 示例 |
|---|---|
| 先肯定後否認 | 「好的,我知道了」→ 後續「我從沒答應過」 |
| 金額前後不一致 | 先說「欠5萬」,後說「只欠3萬」 |
| 事實陳述矛盾 | 先說「貨已收到」,後說「貨沒到」 |
輸出:矛盾具體內容 + 對應時間戳 + 矛盾型別標註
| 統計維度 | 分析要點 |
|---|---|
| 各方發言次數及比例 | 量化各參與方發言活躍度,發現資訊不對等 |
| 每日訊息量趨勢 | 繪製訊息量曲線,識別沉默期(可能意味著迴避/斷聯)和密集期(可能意味著爭議爆發) |
| 關鍵節點標註 | 異常的沉默(長時間不回覆催款訊息)或突然密集(集中爆發爭議) |
| 最後聯絡時間 | 各方最後發言時間,判斷溝通是否中斷 |
必須提示使用者: 1. 聊天記錄應通過公證處公證或司法鑑定機構鑑定固定,提升證據效力 2. 截圖證據應保留手機原始資料,避免剪裁或編輯 3. 長期聊天記錄應定期備份,防止因賬號登出等導致證據滅失 4. 涉及重大金額的關鍵訊息,建議申請證據保全
| 產出物 | 用途 |
|---|---|
| 標準分析報告(Markdown) | 含基本資訊、發言統計、金額提取、承諾表態、爭議衝突、矛盾點、訊息時間線 |
| 訴訟版分析報告(Markdown) | 面向庭審:逐條列有利證據+證明目的+三性初步評估+建議提交證據清單 |
| 視覺化HTML時間線 | 時間軸展示關鍵訊息,不同發言方不同顏色,標註金額/承諾/爭議節點 |
| CSV篩選匯出 | 篩選結果匯出為CSV,便於匯入證據清單或進一步處理 |
電子資料分析結果可匯入 §6.3 證據清單,形成電子資料 + 傳統書證的綜合證據體系:多平臺資料交叉驗證分析 → 最終證據清單(編號 + 證明目的 + 來源)
內部工作格式: Markdown(案情梳理) 附卷歸檔格式: CSV(編號+名稱+來源+頁碼) 庭前展示格式: HTML時間線(視覺化)
證據矩陣格式(訴訟必備):
| 證據編號 | 證據名稱 | 證明物件 | 證明力 | 可採性 | 來源 | 備註 |
|---|---|---|---|---|---|---|
| 1 | 合同原件 | 合同關係成立 | 高 | 可採 | 己方持有 | 核心證據 |
| 2 | 轉賬記錄 | 已付貨款 | 高 | 可採 | 銀行調取 | 需蓋章 |
| 3 | 微信聊天截圖 | 對方承認欠款 | 中 | 需補強 | 手機提取 | 需公證 |
證明力等級: 高(書證原件/公證書/鑑定意見)→ 中(影印件+印證/證人出庭)→ 低(單一證言/無原件影印件/未經公證電子證據)
可採性判斷: 可採(符合證據三性)→ 需補強(真實性/合法性待確認)→ 不可採(非法證據/無關/傳聞)
事實三分法——證據梳理的基礎分類:
| 事實型別 | 定義 | 處理方式 |
|---|---|---|
| 確認事實 | 雙方無爭議、有充分證據證明 | 直接作為論證基礎,無需額外舉證 |
| 爭議事實 | 雙方說法不一、對方可能否認 | 需重點舉證,設計證據鏈鎖定 |
| 待證事實 | 尚無證據、需收集或無法證明 | 列入取證清單;無法證明的考慮調整訴訟策略 |
分類操作: 將§5收集的全部事實逐項歸入三類。確認事實→跳過;爭議事實→標註需補充的證據並指定舉證責任;待證事實→評估取證可行性,不可證的事實在§6.10不利事實中單獨處理。
資訊提取維度: 金錢數字→定請求;關鍵承諾→鎖自認;時間節點→建時間線;聯絡方式→立執行;送達地址→定管轄
驗證§2.5初步案由是否正確,必要時調整。案由最終確定後,訴訟請求、舉證方向、庭審策略全部以此為基準。
五步確認: 1. 對照要素點驗證案由(用§8.0.1速查表) 2. 檢查競合/刑民交叉 3. 鎖定實體法+程式法依據 4. 核對時效(§4.1) 5. 輸出案由確認結論書
案由確認結論書(模板):
## 案由確認結論
初步判定(§2.5):[案由] | 最終確認:[案由] ✅/❌
確認依據:要素點 | 對應證據 | 是否滿足(逐項)
核心法律依據:[法]第X條、[法]第X條
時效檢查:[型別] [年限],[未屆滿/已屆滿]
案由調整規則: 同法域調整→直接改訴訟請求;跨法域調整→重做法律研究;刑民交叉→判斷先刑後民;要素缺失→退回補證或改策略
在案由確認後、文書起草前,必須完成爭議焦點歸納。
焦點提煉方法: 1. 對照§8.0.1要素點,逐項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實質爭議 2. 原告主張 vs 被告可能抗辯 → 提煉2-5個核心爭議焦點 3. 分析法律適用難點(法條競合/舉證責任分配/時效爭議) 4. 預判對方抗辯要點,逐一設計應對策略
輸出格式:
## 爭議焦點歸納
1. [焦點一]:原告主張……vs 預判抗辯……→ 應對策略:……
2. [焦點二]:……
核心法律適用難點:[說明]
在文書起草前,必須評估保全必要性及替代路徑。
保全措施建議:
| 保全型別 | 適用條件 | 申請要點 |
|---|---|---|
| 財產保全 | 被告有轉移/隱匿財產風險 | 提供擔保;明確保全財產線索;緊急情況48小時內裁定 |
| 證據保全 | 證據可能滅失或難以取得 | 說明證據重要性;提供線索;可申請訴前保全 |
| 行為保全 | 不採取措施將造成不可挽回損害 | 智慧財產權/競爭糾紛常見;需提供擔保 |
替代性爭議解決路徑評估:
| 路徑 | 適用場景 | 優勢 | 限制 |
|---|---|---|---|
| 訴前調解 | 事實爭議不大、雙方有和解意願 | 成本低、快速、不公開 | 無強制執行力 |
| 仲裁 | 合同有仲裁條款或達成仲裁協議 | 一裁終局、保密性強、可跨國執行 | 費用較高;需仲裁條款 |
| 支付令 | 債權債務關係明確、無其他糾紛 | 快速低成本 | 債務人可異議;異議即終止 |
評估輸出: 保全建議(是/否+理由)+ 替代路徑推薦(優先順序排序)+ 不選擇替代路徑的理由
在決定是否起訴/仲裁前,必須進行五維風險評估,判斷案件值不值得打。
| 維度 | 權重 | 80-100分 | 60-79分 | 40-59分 | 20-39分 | 0-19分 |
|---|---|---|---|---|---|---|
| ①證據強度 | 30% | 核心證據齊全,完整證據鏈 | 主要證據有但不完整 | 證據薄弱,依賴間接證據 | 證據嚴重不足 | 幾乎沒有證據 |
| ②法律依據 | 25% | 法條明確支援+有利司法解釋 | 法條支援但有解釋空間 | 法律規定模糊 | 法律支援薄弱 | 法律明顯不支援 |
| ③對方實力 | 20% | 對方無律師/證據薄弱/可能缺席 | 對方有律師但證據不強 | 對方有專業律師+一定證據 | 對方實力強/證據充分 | 對方大型機構/法務強大 |
| ④執行可能 | 15% | 對方有明確可執行財產 | 對方有財產但需查詢 | 對方財產狀況不明 | 對方可能空殼/經濟困難 | 對方明確無財產 |
| ⑤時間成本 | 10% | 3個月內結案 | 6個月內結案 | 6-12個月 | 1-2年 | 超過2年 |
綜合評分: 總分 = 證據×30% + 法律×25% + 對方×20% + 執行×15% + 時間×10%
| 總分 | 風險等級 | 建議 |
|---|---|---|
| ≥ 75 | 🟢 低風險 | 建議起訴/仲裁,勝訴機率高 |
| 60-74 | 🟡 中低風險 | 可以打,但需充分準備 |
| 45-59 | 🟠 中等風險 | 需權衡成本收益,建議先調解 |
| 30-44 | 🔴 高風險 | 勝訴機率不高,慎重考慮 |
| < 30 | ⚫ 極高風險 | 不建議起訴,除非有特殊考慮 |
值得打的案件(滿足3個以上): 書面證據原件✓ 法律明確支援✓ 對方有可執行財產✓ 標的額顯著大於訴訟成本✓ 有時間精力應對✓ 時效未過期✓
不建議打的案件(滿足2個以上要警惕): 幾乎無書面證據✗ 時效已過或即將過期✗ 對方空殼公司/明顯無財產✗ 標的額小於訴訟成本✗ 法律不支援核心請求✗
| 對方型別 | 執行風險 | 建議 |
|---|---|---|
| 國企/大型企業 | 🟢 低 | 有充分資產,通常會履行 |
| 中小企業 | 🟡 中 | 需提前查財產,考慮保全 |
| 個體工商戶 | 🟠 中高 | 經營不穩定,建議保全 |
| 自然人 | 🔴 高 | 需查房/車/銀行賬戶 |
| 空殼公司 | ⚫ 極高 | 考慮追加股東/實控人 |
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第481號)
| 標的額(元) | 速算公式 |
|---|---|
| ≤ 10,000 | 50元 |
| 10,001 - 100,000 | 標的額 × 2.5% - 200 |
| 100,001 - 200,000 | 標的額 × 2% + 300 |
| 200,001 - 500,000 | 標的額 × 1.5% + 1,300 |
| 500,001 - 1,000,000 | 標的額 × 1% + 3,800 |
| 1,000,001 - 2,000,000 | 標的額 × 0.9% + 4,800 |
| 2,000,001 - 5,000,000 | 標的額 × 0.8% + 6,800 |
| 5,000,001 - 10,000,000 | 標的額 × 0.7% + 11,800 |
| 10,000,001 - 20,000,000 | 標的額 × 0.6% + 21,800 |
| > 20,000,000 | 標的額 × 0.5% + 41,800 |
速算示例: 5萬→1,050元 | 20萬→4,300元 | 50萬→8,800元 | 100萬→13,800元
| 案件型別 | 費用 |
|---|---|
| 離婚案件 | 50-300元(財產分割超20萬部分按0.5%) |
| 侵犯人身權(非財產) | 100-500元 |
| 智慧財產權(非財產) | 500-1,000元 |
| 行政案件 | 50元 |
| 勞動仲裁 | 免費 |
| 費用型別 | 標準 |
|---|---|
| 申請保全 | 保全金額1%,最低30元 |
| 申請執行 | 執行金額1%-0.5%(≤1萬免交),最高5萬 |
| 上訴 | 按一審標準 |
| 申請再審 | 免交 |
| 保全擔保 | 保全金額0.5%-1% |
| 鑑定費 | 2,000-30,000元 |
| 公證費 | 300-3,000元/件 |
| 公告費 | 300-1,000元 |
| 方式 | 適用場景 | 說明 |
|---|---|---|
| 按件收費 | 簡單案件 | 通常3,000-30,000元/件 |
| 按標的額比例 | 財產類案件 | 標的額3%-8%(各地不同) |
| 計時收費 | 非訴/諮詢 | 200-5,000元/小時 |
| 風險代理 | 原告勝訴機率較高 | 勝訴後按回款10%-30% |
實務提醒: 律師費通常由委託人自行承擔。智慧財產權侵權、不正當競爭等案件可請求敗訴方承擔合理律師費。
| 結果 | 訴訟費承擔 |
|---|---|
| 原告全部勝訴 | 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 |
| 被告全部勝訴 | 原告承擔全部訴訟費 |
| 部分勝訴 | 按比例分擔 |
| 調解結案 | 雙方協商承擔 |
| 撤訴 | 原告承擔(減半) |
簡易程式優惠: 訴訟費減半收取。
減免緩: 殘疾人/低保戶等免交;經濟困難者減交/緩交(需提供證明)。法律援助: 經濟困難+符合事項範圍→向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
案件基本情況:[案由] | 標的額:[XXX]元
一、必要支出
訴訟費:_________ 元(速算公式計算)
律師費:_________ 元(協商確定)
小 計:_________ 元
二、可能支出
保全費:_________ 元(如需保全)
鑑定費:_________ 元(如需鑑定)
公證費:_________ 元(如需公證取證)
差旅費:_________ 元(如需異地訴訟)
小 計:_________ 元
三、總預估成本:_________ 元
四、勝訴後可回收
訴訟費:由對方承擔
律師費:部分案件可主張
預估淨成本:_________ 元
五、風險提示
敗訴風險:[高/中/低]
敗訴成本:自己的律師費 + 訴訟費 = _________ 元
在爭議焦點歸納後,必須主動識別並應對己方不利事實。只知道對方弱點不夠,清楚自己案子的弱點才能贏。
逐項檢查以下8類不利事實:
| 不利事實型別 | 典型表現 |
|---|---|
| 證據缺陷 | 核心證據只有影印件、關鍵證據缺失、證人不願出庭 |
| 時效風險 | 訴訟時效即將屆滿或已過、仲裁時效存在爭議 |
| 己方違約 | 己方也有違約行為(未按時付款/交貨/驗收) |
| 對方有利證據 | 對方持有對己方不利的書面證據、錄音、微信記錄 |
| 法律適用不利 | 法律規定對己方不利、相關判例不支援己方主張 |
| 管轄不利 | 管轄法院在對方所在地、可能存在地方保護 |
| 執行風險 | 對方財產不明、可能轉移資產、對方為空殼公司 |
| 程式瑕疵 | 已過上訴期、未在法定期限內主張權利、送達不規範 |
對每個不利事實評估: 1. 嚴重程度:🟡輕微(不影響核心訴求)→ 🟠中等(影響部分訴求)→ 🔴重大(可能導致敗訴) 2. 對方發現機率:高(對方必然發現)→ 中(對方可能發現)→ 低(對方不易發現) 3. 法律後果:該不利事實如果被對方利用,最壞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 策略 | 適用場景 | 操作方法 |
|---|---|---|
| 解釋 | 🟡輕微不利事實 | 主動向法庭說明背景,提前消解對方攻擊力 |
| 補強 | 🟠中等不利事實 | 補充證據、尋找替代證據、用間接證據構建證據鏈 |
| 妥協 | 🔴重大不利事實 | 在該點上讓步,換取核心訴求的支援;調整訴訟請求範圍;和解方案預留退路 |
輸出格式:
## 不利事實分析
1. [不利事實]:嚴重程度🟡/🟠/🔴 | 對方發現機率 | 法律後果
→ 應對策略:[解釋/補強/妥協] + 具體操作
2. ……
最壞情景預判:[描述] → 底線方案:[描述]
在爭議焦點歸納和不利事實分析後,如涉及證人出庭,必須準備詢問提綱。
| 證人立場 | 詢問風格 | 說明 |
|---|---|---|
| 對方/不利證人 | 交叉詢問:封閉式、引導式、一次一個事實 | 構建框架,不讓對方自由發揮 |
| 己方/有利證人 | 直接詢問:開放式問題讓證人自然敘述 | 與己方證人使用封閉式引導問題通常不適當 |
| 中立第三方 | 混合:先開放式獲取故事,再封閉式鎖定具體內容 | 根據證人態度動態調整 |
| 單位當事人 | 參照《民訴法司法解釋》關於當事人陳述的規定 | 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工作人員代表單位接受詢問 |
① 證人是誰?——姓名、角色、與案件關係、為什麼需要其出庭
② 提取相關檔案——證人撰寫的/傳送給證人的/提及證人的/證人參加的會議記錄
③ 構建要點(按順序):
背景(鎖定無爭議事實:角色/任期/職責/彙報關係/與關鍵參與者互動方式)
→ 有利事實(支援己方理論的事實和檔案)
→ 不利事實(先獲取己方版本,用檔案對質)
→ 質證材料(先前矛盾陳述、矛盾檔案)
→ 核心事實(案件依賴的關鍵事實序列)
④ 撰寫完整提綱
# 庭前詢問提綱:[證人姓名]
**證人角色:** [頭銜、與案件關係]
**證人立場:** [對方/己方/中立] —— 決定詢問風格
**出庭目的:** [一句話]
**案件理論關聯:** [該證人如何支撐案件核心主張]
---
## 一、背景(鎖定無爭議內容)
[問題序列——角色、任期、職責、彙報關係]
## 二、[有利事實主題]
**目標:** 確立 [具體事實]
**支撐檔案:** [證據編號] —— [描述] —— [證明價值]
**問題序列:** [構建至關鍵確認]
## 三、[不利事實應對]
**目標:** 在我方條件下獲取證人對 [不利事實] 的解釋
## 四、質證材料(如需使用)
[先前矛盾陳述/矛盾檔案——用於對質]
## 五、[核心事實序列]
**目標:** [案件依賴的關鍵事實]
---
## 證據列表
| # | 證據編號 | 描述 | 用於章節 |
|---|---------|------|---------|
## 備註
[提綱未覆蓋的注意事項]
⚠️ 鐵律:引文必須逐字準確。 不確切的引文在證人否認且案卷不支援時摧毀質證。如無法找到確切措辭,使用無引號轉述並標註
[核實確切引文]。
用途: 將每個構成要件精確對映到支撐證據,逐格判斷狀態,優先輸出證據缺口。適用於起訴前審查、舉證規劃、庭審準備。
核心原則: 分析表是調查工具,不是法律結論。每個對映是律師須核實後使用的線索。
| 模式 | 適用場景 |
|---|---|
| 民事要件模式 | 訴訟請求(或抗辯)的構成要件對映到證據 |
| 專利模式 | 權利要求逐要件對映到被控侵權產品/現有技術 |
① 識別訴訟請求
什麼請求?(如有多個,分別分析)
哪一方?原告請求權 / 被告抗辯
哪個管轄地?(構成要件因省/直轄市而異)
哪份訴狀?(對照起訴狀/答辯狀逐項追蹤)
② 載入構成要件
(a) 從法律條文/司法解釋提取,解析為編號要件
(b) 自定義——使用者直接提供要件列表
(c) 抗辯事由同樣支援
③ 確認要件列表(與使用者確認後再對映)
④ 逐要件對映證據
支援證據——什麼證明這個要件?精確引用來源。
相反證據——什麼指向反方向?必須列出。
強度——強 / 中 / 弱 / 無
狀態——已支撐 / 部分 / 有爭議 / 缺口 / 需要舉證
⑤ 缺口檢測(核心輸出)
→ 證據薄弱或無證據的要件列表
→ 主張方:缺口可能影響訴訟請求能否成立
→ 抗辯方:缺口即是突破點
→ 舉證階段:缺口即是優先舉證方向
⑥ 階段感知
起訴前 → 每個要件是否有足夠事實支撐使其具有合理性?
舉證階段 → 對於缺口/需要舉證要件——需要什麼證據?
庭審準備 → 舉證順序、何種證據對應哪個要件、舉證責任分配
| # | 要件(逐字引用法條) | 支撐證據(精確引用) | 相反證據 | 強度 | 狀態 |
|---|---|---|---|---|---|
| 1 | 合同成立(民法典第X條) | 證據3:合同書 §1 | 無 | 強 | 已支撐 |
| 2 | 原告履行 | 宣告 ¶4-9 | 質證意見 | 中 | 有爭議 |
| 3 | ... | ... | ... | 弱 | 缺口 |
後續附: - 缺口清單(優先輸出) - 最強要件/最弱要件總結 - 結論行:已支撐要件:[列表] | 缺口/需要舉證:[列表]
對映型別: 字面/等同/部分/未找到/需要證據/依賴於權利要求解釋
⚠️ 鐵律:本分析表不下結論。 不認定侵權、不認定責任、不替代技術專家或損害賠償專家意見。每個單元格均為調查線索,最終確認屬於律師。
在證據分析階段完成對管轄法院或仲裁機構的最終確認。 與 §2.4 主管判定(定性階段初步判斷)相銜接,此處基於證據材料進行實質確認。
判定流程:
① 回顧 §2.4 主管判定結論
│
├── 主管:訴訟 → ② 確定管轄法院
│ │
│ ├── 有管轄協議 → 審查協議效力(協議管轄)
│ │ ├── 有效 → 按協議確定管轄法院(《民訴法》第35條)
│ │ └── 無效 → 按法定管轄確定
│ │
│ └── 無管轄協議 → 按法定管轄確定
│ │
│ ├── 專屬管轄檢查(《民訴法》第34條)
│ │ ├── 適用 → 確定專屬法院(不動產→不動產所在地;港口→港口所在地;遺產→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
│ │ └── 不適用 → 繼續
│ │
│ ├── 級別管轄(《民訴法》第19-21條)
│ │ ├── 基層法院:一般第一審民事案件
│ │ ├── 中級法院:重大涉外/本轄區重大影響/最高院確定由中院管轄(含智慧財產權、海事海商、仲裁相關案件)
│ │ ├── 高階法院:本轄區重大第一審民事案件
│ │ └── 最高法院:全國重大第一審民事案件
│ │
│ └── 地域管轄(一般+特殊)
│ ├── 一般地域管轄:被告住所地(《民訴法》第22條第1款)
│ │ └── 例外: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民訴法》第22條第1款)
│ ├── 特殊地域管轄(案由對應)
│ │ ├── 合同糾紛:被告住所地 或 合同履行地(《民訴法》第24條 + 《民訴法司法解釋》第18條)
│ │ │ └── 合同履行地不明: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交付不動產→不動產所在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
│ │ ├── 侵權糾紛:侵權行為地 或 被告住所地(《民訴法》第29條)
│ │ │ ├── 侵權行為實施地 / 侵權結果發生地
│ │ │ └── 資訊網路侵權:實施地(實施侵權行為的計算機裝置所在地)/ 結果發生地(被侵權人住所地)(《民訴法司法解釋》第25條)
│ │ ├── 勞動爭議:用人單位所在地 或 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
│ │ └── 公司訴訟:公司住所地(《民訴法司法解釋》第22條)
│ └── 協議管轄優先(專屬管轄除外)(《民訴法》第35條)
│
└── 主管:仲裁 → ② 確定仲裁機構
│
├── 合同約定明確(仲裁委員會名稱明確無誤)→ 按約定確定
│ └── 選定仲裁機構:機構地點(影響仲裁地法)→ 仲裁規則 → 仲裁員名冊 → 費用標準
│
└── 約定不明/有爭議 → 審查仲裁協議效力(§2.4)
├── 能確定唯一機構 → 該機構
└── 無法確定(仲裁機構約定不明且無法達成補充協議)→ 協議無效,轉為訴訟管轄
主要仲裁機構及選擇要點: 參見上方流程圖中"選定仲裁機構"分支。
證據要點:
| 判定項 | 需要的證據/材料 | 參考依據 |
|---|---|---|
| 協議管轄 | 合同中的管轄條款/仲裁條款原文 | 《民訴法》第35條 / 《仲裁法》第16條 |
| 被告住所地(自然人) | 身份證地址/居住證/實際居住地證明 | 《民訴法》第22條第1款 |
| 被告住所地(法人) | 工商登記資訊(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 | 《民訴法司法解釋》第3條 |
| 經常居住地 | 居住證/房屋租賃合同/社群證明 | 《民訴法司法解釋》第4條 |
| 合同履行地 | 合同約定履行地/實際交付地/驗收地/對價支付地 | 《民訴法》第24條 + 《民訴法司法解釋》第18條 |
| 侵權行為地 | 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含被侵權人住所地,資訊網路侵權) | 《民訴法》第29條 + 《民訴法司法解釋》第24-25條 |
| 不動產所在地 | 不動產權屬證明/登記資訊 | 《民訴法》第34條第1項 |
| 專屬管轄 | 案由是否屬於不動產/港口/遺產/破產/公司訴訟等專屬情形 | 《民訴法》第34條 + 《民訴法司法解釋》第22條 |
| 級別管轄 | 訴訟標的額/案件型別/當事人住所地/是否涉外 | 《民訴法》第19-21條 + 各省市高階法院標的額標準 |
| 仲裁機構 | 合同仲裁條款原文(仲裁委員會名稱) | 《仲裁法》第16條 |
| 仲裁協議效力 | 仲裁條款是否具備三要素(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 《仲裁法》第16條 |
級別管轄標的額標準(參考,以各省市高階法院公佈為準):
| 法院級別 | 一般標準(以北京為例) | 說明 |
|---|---|---|
| 基層法院 | 標的額 ≤ 1億元(普通民商事) | 各省市標準不同,需查詢當地高院規定 |
| 中級法院 | 標的額 > 1億元(普通民商事)或 涉外/智慧財產權/海事 | 智慧財產權/海事案件無論標的額均由專門法院/中院管轄 |
| 高階法院 | 標的額 > 50億元(全國重大) | 實踐中極少由高院作為一審 |
| 最高法院 | 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 極為罕見 |
注意: 智慧財產權案件(專利/商標/著作權)一審由特定中院或智慧財產權法院管轄;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專門管轄,不適用一般級別管轄標準)。
輸出格式:
管轄/主管確認:
主管型別:[訴訟/仲裁]
管轄依據:[協議管轄/法定管轄/專屬管轄/仲裁協議]
管轄法院/仲裁機構:[具體名稱]
確定依據:[引用法條+證據材料]
法條依據:
- 管轄依據法條:[《民訴法》第X條 / 《仲裁法》第X條]
- 案由對應法條:[如合同糾紛→《民訴法》第24條]
風險提示:[如有管轄爭議風險,主動說明]
銜接說明: 本節結論直接影響 §8.1 民事起訴狀(此致XX法院)/ §8.4 仲裁申請書(此致XX仲裁委員會)的具狀物件,以及 §6.8 案件風險評估中"管轄不利"維度的判斷。
| 業務型別 | 節 | 典型場景 |
|---|---|---|
| 合同稽核 | 7.1 | 客戶發來合同要求審閱風險 |
| 合同起草 | 7.2 | 客戶要求起草一份合同 |
| 律師見證書 | 7.3 | 見證簽字/蓋章行為 |
| 法律意見書 | 7.4 | 就特定法律事項出具專業意見 |
| 盡職調查報告 | 7.5 | 交易/投資前法律盡調 |
| 律師函 | 7.6 | 催告/警告/宣告 |
| 調查令/協查分流 | 7.7 | 收到法院/行政調查令的應對 |
| 產品上線法律審查 | 7.4.2 | 新功能/新產品上線前的八類框架審查 |
| 營銷宣傳合規審查 | 7.4.3 | 廣告文案/落地頁/營銷素材的逐條證實審查 |
| 產品功能風險評估 | 7.4.4 | 高風險功能的深度法律風險評估(AI/兒童/金融等) |
六步工作流:
① 定位——快速通讀:合同型別 / 當事人(我方角色:甲方/乙方)/ 對方背景(大企業不易談判 vs 初創企業可談)/ 金額與期限 / 適用法律
② Deal-breaker 先檢——審查指引中的「決不接受」項優先檢查,如命中則立即標註⛔並告知:此項不解決,後續審查無意義
③ 逐條對比——對審查指引每個類別,找到對應合同條款,標記偏離並生成分析
④ 有利條款 + 缺失條款——標記對方給予的超預期利益(談判籌碼),標註本應存在但完全缺失的標準條款
⑤ 上報路由——按合同金額+嚴重程度匹配審批層級
⑥ 組裝備忘錄——按意見書結構輸出
Deal-breaker 先檢規則: 審查開始時首先檢查硬性拒絕項。如存在:
⛔ 存在 DEAL-BREAKER —— 第[X.X]條包含[拒絕項]。這是硬性拒絕。建議:駁回並提出替代語言;如果對方不讓步,不建議簽署。以下詳細審查僅為完整性提供。
八項審查框架: ①主體→②邏輯→③條款完備→④合法→⑤實用→⑥權利義務平衡→⑦違約管轄→⑧交易目的匹配
第一項"主體"審查詳細清單:
| 審查物件 | 審查要點 | 核查方式 | 風險訊號 |
|---|---|---|---|
| 自然人 | 是否成年、精神狀態、民事行為能力 | 身份證核對 | 限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約無效 |
| 法人 | 是否依法成立(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 企查查/天眼查/公示系統 | 已登出/吊銷/經營異常 |
| 是否存續 | 同上 | 超越經營範圍 | |
| 是否具備簽訂特定合同的資質(建築資質/金融牌照/辦學許可證等) | 行業主管部門查詢 | 無資質簽約可能無效 | |
| 代理人/代表人 | 是否有合法授權(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 核對授權檔案 | 越權代理 |
| 授權範圍是否涵蓋合同事項 | 審查授權委託書 | 授權範圍不明 | |
| 授權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內 | 核對日期 | 授權已過期 | |
| 分公司 | 是否有總公司授權 | 要求提供授權書 | 無授權簽約可能無效 |
| 合夥企業 | 是否具備合夥協議授權 | 核對合夥協議 | 執行事務合夥人越權 |
| 境外主體 | 是否辦理相關批准、登記手續(如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 商務部門查詢 | 未經批准可能影響合同效力 |
|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 是否具備簽訂經濟合同的資格 | 核實法定職權 | 超職權簽約可能無效 |
| 名稱一致性 | 合同主體名稱是否與公章、營業執照、身份證一致 | 逐字核對 | 名稱不一致→主體不明 |
逐條問題分析格式: 對每項偏離,按以下結構輸出:
### 第[X.X]條:[問題名稱]
**審查指引說:** [我方標準立場]
**合同說:** > "[合同原文精確引用]"
**差距:** [缺失條款 | 弱於標準 | 非標準結構 | 不可接受]
**法律風險:** 🔴嚴重 | 🟠高 | 🟡中 | 🟢低
**商業摩擦:** 🔴阻礙交易 | 🟠減緩交易 | 🟡困擾客戶 | 🟢不可見
**為何重要:** [一兩句——該條款保持現狀對業務的實際不利後果]
**建議修訂:** > "[可直接貼上到修訂稿中的具體替代語言]"
**如果對方不讓步:** [讓步方案或上報路徑]
責任上限四維判定流程: 上限金額是責任上限中最不重要的部分。逐維分析:
| # | 維度 | 分析要點 |
|---|---|---|
| 1 | 直接損害 vs 間接/附帶損害 | 分別說明兩種處理方式 |
| 2 | 上限基數——逐字引用 | 精確引用合同原文,"12個月上限"可能有多種計算方式,相差一個數量級 |
| 3 | 上限與例外排除的互動 | 列舉哪些在上限之上(例外排除),哪些在上限之下(受上限約束),評估受上限約束的範圍是否有意義 |
| 4 | 審查指引立場 | 在每個維度上與標準立場對比 |
中國法下參照規範:《民法典》第506條(無效免責條款)、第584條(可預見規則)、第591條(減損規則)、第496-498條(格式條款規制)
有利條款與缺失條款:
重點風險提示(11項): 格式條款單方免責🔴/管轄偏頗🔴/違約金過高🟠/模糊措辭🟡/職責無限🟡/權利義務不對等🟡/單方變更權🟠/授權不明🟠/賠償過寬🟠/保密不明🟡/缺送達條款🔵
四級風險: 🔴重大(必須改)→🟠較高(應爭取)→🟡中等(建議)→🔵提示(可選) 14種標籤: 格式條款/管轄偏頗/違約金過高/模糊措辭/權利義務失衡/單方變更權/責任無限/賠償過寬/保密不明/缺送達/授權不明/前後矛盾/條款缺失
意見書結構: 總體評價→Deal-breaker檢查→問題清單(🔴→🟠→🟡→🔵)→逐條意見(每項含為何重要+建議修訂+讓步方案)→有利條款→缺失條款→談判策略→結論→審批路由
質量檢查清單(交付前必過): - [ ] Deal-breaker已首先檢查 - [ ] 每個問題附帶具體替代修訂語言 - [ ] 風險等級已校準(法律風險+商業摩擦雙軸) - [ ] 金額已確認(未說明時詢問) - [ ] 對方當事人背景已考慮 - [ ] 修訂粒度優先最小編輯(替換一詞優於一句)
⚠️ 重要提示——修訂粒度: 預設選擇達到審查立場的最小編輯。替換一個詞語優先於一個短語,替換一個短語優先於一句話。有疑問時,選更小的。
核心原則: SaaS 協議的風險畫像與一次性供應商合同不同——金額隨續約累積,資料不斷積累,切換成本每月都在增長。在 §7.1 合同稽核後疊加本層。
| # | 維度 | 審查要點 | 中國法依據 |
|---|---|---|---|
| 1 | 自動續約機制 | 續約期限長度、取消通知視窗、通知方式、續約價格 | — |
| 2 | 價格調整 | 年度調價幅度、超量使用價格、"費用"的範圍 | 民法典第470條 |
| 3 | 資料可遷移性與退出 | 匯出格式、匯出可用性、終止後訪問、匯出成本、刪除證明 | PIPL第47條(刪除義務) |
| 4 | 執行時間與SLA | 執行時間承諾、測量週期、補救措施、計劃維護排除、服務積分與責任上限互動 | — |
| 5 | 再處理者 | 當前列表、變更通知、反對權 | PIPL第21條、第23條 |
| 6 | 服務變更與功能棄用 | 重大不利變更、功能棄用通知期、替換功能的對等功能 | — |
逐一排查七個維度(對全部七項均無規定本身即是一個發現):
| # | 維度 | 判定要點 |
|---|---|---|
| 1 | 明確授權 | 合同是否明確授予供應商 AI 訓練權利?(採購方通常是拒絕項) |
| 2 | 通過政策隱含授權 | 合同是否通過引用納入隱私政策?能否通過單方政策更新增加訓練權利? |
| 3 | 匿名化標準 | 供應商聲稱的"匿名化"標準是什麼?參照 GB/T 35273-2020 |
| 4 | 競爭汙染 | 供應商是否為競爭對手服務?是否有競爭隔離承諾? |
| 5 | 退出範圍與永續性 | 退出選項是否涵蓋所有 AI 使用?是否在續約後仍有效? |
| 6 | 輸出所有權 | 誰擁有 AI 生成的輸出?供應商能否將輸出用作訓練示例? |
| 7 | 下游監管鏈 | 供應商使用你的資料訓練 AI 是否為你帶來監管風險?參照《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管理辦法》 |
每個 SaaS 特定發現攜帶兩個軸: - 法律風險: 🔴嚴重 | 🟠高 | 🟡中 | 🟢低 - 商業摩擦: 🔴阻礙交易 | 🟠減緩交易 | 🟡困擾客戶 | 🟢不可見
根據合同價值和切換成本校準力度:年費 5,000 元且有容易替代方案的工具 → 輕處理;年費 500,000 元且業務將構建在其上的平臺 → 重處理。
### 底線
[可以籤 / 需要爭取 / 退出]
### AI和機器學習權利
[七個維度的發現]
## SaaS 特定發現
### 自動續約
**續約日期:** [日期] / **通知視窗:** [詳情] / **續約價格機制:** [按原文]
### 價格調整 → [對照審查立場]
### 資料退出 → [發現——業務負責人應閱讀此項]
### SLA → [發現,或"已跳過"]
### 再處理者 → [對照審查立場]
### 服務變更 → [對照審查立場]
用途: 合同不斷積累修訂。到第三份修訂時,沒有人記得原版寫了什麼或哪個條款版本現行有效。本功能按時間順序閱讀基礎協議及所有修訂,輸出變更歷程。
| 模式 | 觸發詞 | 輸出 |
|---|---|---|
| 模式1——全文摘要 | 「改了什麼」「修訂歷史」「顯示歷次變更」 | 按時間順序總結所有變更 + 現行有效狀態表 |
| 模式2——條款追蹤 | 「[條款]在哪裡」「最新的[條款]」「[條款]如何變化的」 | 逐修訂版本追蹤特定條款的演化路徑 |
① 載入並排列檔案——按執行日期/修訂編號建立時間順序
② 逐檔案閱讀並索引——提取:檔案型別 / 執行日期 / 當事人 / 明確修改/新增/刪除的條款清單
③ 按模式輸出
# 修訂歷史:[對方當事人] — [協議型別]
**基礎協議:** [日期]
**修訂:** [N]份([首份日期] → [末份日期])
**最後修訂:** [日期]
## 變更內容——按時間順序
### 修訂一 — [日期]
**目的:** [一句話——此修訂存在的原因]
**實質變更:**
- [條款](§[X.X]):[變更前 → 變更後]
## 現行有效狀態
| 條款 | 當前立場 | §引用 | 最後變更 |
|---|---|---|---|
| [條款] | [中文摘要] | §[X.X] | 修訂N, [日期] |
| [條款] | [與基礎協議一致] | §[X.X] | 基礎協議 |
## 觀察事項
[標註不一致之處——修訂修改了已刪除的條款、修訂間矛盾語言等]
# 條款追蹤:[條款名稱]
## [對方當事人] — [協議型別]
### 原版 — [基礎協議日期], §[X.X]
> "[精確引用原文]"
*說明:* [一句話]
### 修訂[N] — [日期], §[X.X]
**曾為:** > "[先前精確引用]"
**現為:** > "[替代語言精確引用]"
*變更內容:* [一句話——對當事人的實際影響]
## 現行有效語言
**§[X.X] — [來原始檔, 日期]**
> "[精確引用原文]"
## 觀察事項
[標誌、不一致、待解決問題]
⚠️ 本功能不判斷: 不判斷基礎協議與修訂衝突時哪份檔案有效(法律解釋問題)、不起草新修訂、不對照審查指引比較。純屬歷史追蹤。
起草前清單: 合同目的→型別→主體資訊→標的描述→價款支付→履行期限→違約責任→保密→爭議解決→送達→生效
標準結構: 標題→雙方資訊→鑑於條款→第一條標的/服務→第二條價款與支付→第三條履行期限→第四條權利義務→第五條驗收→第六條保密→第七條智慧財產權→第八條違約責任→第九條不可抗力→第十條爭議解決→第十一條送達→簽署頁
見證流程: ①核實身份(查原件)→②確認意思表示→③見證行為(簽字/蓋章)→④製作見證書(附照片)→⑤歸檔
見證書結構: 編號/律所/見證律師/日期→見證事項→見證過程(查驗→確認→詢問→見證)→見證結論(真實、合法、有效)→附件(身份證影印件+簽署檔案影印件+現場照片)→律所蓋章+律師簽字
適用場景: IPO/債券發行/併購重組/私募基金備案/股權激勵/專項法律事項(含§7.4.2產品上線審查/§7.4.3營銷合規審查/§7.4.4功能風險評估)
意見書結構: 致客戶/律所/日期→一、出具依據(法律+事實)→二、基本事實(客觀不評價)→三、法律分析(先列法條再逐項)→四、結論與風險提示(明確+開示)→五、宣告(時間基準+用途限制)→律所蓋章+律師簽字
起草要點: 事實客觀不評價、結論明確、風險開示充分、宣告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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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個人資訊保護法》(PIPL),App/網站/資料處理者的14項合規檢查:
| 編號 | 檢查類別 | 法律依據 | 檢查問題 | 合規指導 |
|---|---|---|---|---|
| P001 | 合法性基礎 | PIPL第13條 | 是否取得了個人的明確同意? | 處理個人資訊需取得個人同意,或符合其他法定情形(合同必要、法定義務、公共利益等) |
| P002 | 告知義務 | PIPL第17條 | 是否以顯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語言告知了處理目的、方式、種類和儲存期限? | 告知內容:處理者名稱/聯絡方式、處理目的/方式/種類、儲存期限、個人行使權利的方式 |
| P003 | 最小必要 | PIPL第6條 | 收集的個人資訊是否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範圍? | 不得過度收集個人資訊,應遵循最小必要原則 |
| P004 | 敏感資訊 | PIPL第28-29條 | 如果處理敏感個人資訊,是否取得了個人的單獨同意? | 敏感資訊:生物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不滿14週歲未成年人資訊 |
| P005 | 敏感資訊 | PIPL第30條 | 處理敏感資訊時,是否告知了處理的必要性及對個人權益的影響? | 處理敏感資訊需額外告知必要性和對權益的影響 |
| P006 | 個人資訊權利 | PIPL第44-47條 | 是否提供了個人資訊查閱、複製、更正、刪除的途徑? | 個人有權查閱、複製、更正、刪除其個人資訊,需提供便捷的行使途徑 |
| P007 | 個人資訊權利 | PIPL第47條 | 是否提供了撤回同意的便捷方式? | 個人有權撤回同意,撤回前的處理行為不因撤回而無效 |
| P008 | 委託處理 | PIPL第21條 | 如委託第三方處理個人資訊,是否簽訂了資料處理協議? | 需約定處理目的、期限、方式、種類、保護措施和雙方權利義務 |
| P009 | 跨境傳輸 | PIPL第38-39條 | 如需向境外提供個人資訊,是否通過了安全評估/標準合同/認證? | 跨境傳輸需滿足:安全評估(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者或達規定量)、標準合同或認證 |
| P010 | 安全保護 | PIPL第51條 | 是否採取了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加密、去標識化、訪問控制等)? | 需採取加密、去標識化、訪問控制、安全審計等措施 |
| P011 | 安全保護 | PIPL第54條 | 是否定期進行了個人資訊保護合規審計? | 處理者應定期進行合規審計 |
| P012 | 安全事件 | PIPL第57條 | 是否制定了個人資訊洩露應急預案? | 發生安全事件需立即採取補救措施,通知監管部門和個人 |
| P013 | 個人資訊保護負責人 | PIPL第52條 | 處理量達規定數量的,是否指定了個人資訊保護負責人? | 需指定負責人並公開聯絡方式 |
| P014 | 未成年人保護 | PIPL第31條 | 如處理不滿14週歲未成年人資訊,是否取得了其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 | 處理不滿14週歲未成年人個人資訊,應取得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同意 |
嚴重性分級: 標註"高"的為強制性要求,不合規可能面臨高額罰款。建議逐項對照自查,不合規項制定整改計劃。
用途: 新產品/新功能上線前,對PRD/規格文件進行法律風險全面審查。目標是產品經理讀完就知道上線前必須完成什麼。
① 獲取輸入 → PRD/規格文件/營銷計劃/上線日期/上線工單
② 理解上線內容 → 功能做什麼/誰使用/什麼是新的/有無新資料/新供應商/新法域
③ AI檢測 → 在遍歷框架前先檢查:是否以任何形式使用AI(大模型/自動評分/生成內容/推薦/預測)。注意"智慧""自動""個性化""生成""推薦"等訊號詞
④ 遍歷框架 → 對8類審查框架逐類檢查,匹配行業覆蓋層
⑤ 校準嚴重程度 → 對照公司校準表:僅供知會/需開展專項工作/阻斷上線/全新(不匹配任何模式)
⑥ 組裝輸出 → 保密備忘錄 + 淨化工單評論(雙輸出)
在開始框架檢查前,用通俗語言回答: - 這個東西做什麼? - 誰使用它——已有使用者、新使用者、新群體? - 有什麼是新的 vs 什麼是已有審查過的延伸? - 有無新資料、新供應商、新宣傳、新法域?
| # | 類別 | 關鍵問題 | 自動跳過條件 |
|---|---|---|---|
| 1 | 合同承諾 | 是否與任何面向客戶的承諾(服務條款/SLA/營銷)衝突? | 無面向客戶變更 |
| 2 | 個人資訊保護 | 新資料採集、新目的、新共享?PIPL合規? | 無資料變更 |
| 3 | 資料安全 | 新攻擊面、新靜態資料、新訪問模式?網路安全等級保護? | 僅UI變更 |
| 4 | 智慧財產權 | 第三方程式碼/內容?許可合規檢查?可能侵權的輸出? | 無新依賴、無UGC |
| 5 | 第三方合作 | 新供應商、合作伙伴或整合? | 無新外部方 |
| 6 | 行業監管 | 是否涉及受監管領域/受眾/法域?檢索適用制度 | 與現有產品相同的使用者/領域/法域 |
| 7 | 營銷宣傳 | 有無需要證實的宣傳?(如涉及大量營銷,轉§7.4.3) | 無營銷元件 |
| 8 | AI治理 | 是否以任何形式使用AI?用例在登記冊中?演算法備案完成?供應商AI條款已審查? | 未檢測到AI元件 |
每類輸出格式:
### [N]. [類別]
**已檢查:**[查看了什麼]
**發現:**[清晰 | 需要修復 | 阻斷 | 已跳過]
**詳情:**[具體到PRD,不泛泛]
**校準:**[通常僅供知會/通常需X/通常阻斷]
**行動:**[需要做什麼、誰負責、何時完成]
來源引用分層:
| 標籤 | 含義 | 核實優先順序 |
|---|---|---|
[已確認] |
穩定、眾所周知的法條引用(如《廣告法》第9條、《PIPL》第13條) | 低 |
[需驗證] |
真實但應核實:實施細則、監管指引、執法行動、近兩年修訂 | 中 |
[需精準核實] |
精準引用(具體條款項、司法解釋編號、案號),編造風險最高 | 高 |
[平臺政策] |
平臺規則(App Store/華為/微信小程式等),絕不使用[已確認] |
高 |
[已確認-來源] |
工具獲取的引用保留來源標籤(威科先行/監管網站等) | — |
以上8類框架面向通用SaaS產品。如上線涉及以下行業,增加覆蓋層檢查:
| 行業 | 需覆蓋的制度 |
|---|---|
| 兒童/未成年人 | 《未成年人保護法》、PIPL第31條(不滿14週歲)、《兒童個人資訊網路保護規定》、遊戲防沉迷規定 |
| 遊戲/內購/虛擬幣 | 遊戲版號、防沉迷系統、適齡提示、虛擬貨幣管理規定、機率公示要求 |
| 金融/金融科技 | 人行/金監總局/證監會相關法規、支付業務許可證、徵信管理規定 |
| 健康/醫療 | 《網際網路診療管理辦法》、健康醫療大數據管理、PIPL第28條(敏感個人資訊—醫療健康) |
| 教育 | 教育App備案、《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線上教育個人資訊保護 |
| 就業/HR科技 | 《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PIPL在人力資源管理中的適用、AI招聘合規 |
| 政府/公共部門 |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政府採購法規 |
| 消費者/零售/營銷 | 《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商務法》、自動續費規定 |
⚠️ 保密警告: 將完整保密備忘錄釋出到廣泛與開發、產品、非法律角色共享的協作平臺工單上可能導致保密特權喪失。
輸出1 — 保密上線審查備忘錄(內部法務工作成果):
[保密頁首 — 內部法務工作成果]
# 上線審查:[功能名稱]
**審查日期:**[日期] | **上線日期:**[日期]
---
## 底線
[一段話:能否上線?必須首先完成什麼?]
**判斷:**[可上線 | 有條件上線 | 因X阻斷 | 需上報]
---
## 按類別分列發現
[所有第4步的類別塊——跳過的類別放底部]
---
## 行動事項
| # | 事項 | 負責人 | 截止日 | 是否阻斷 |
|---|------|--------|--------|---------|
| 1 | [具體] | [PM/開發/法務] | [日期] | 是/否 |
---
## 引用核查
本審查引用均由AI生成且未經原始來源驗證。上線決策前請對照法律研究工具核實準確性、有效性和當前執法態勢。
輸出2 — 淨化後工單評論塊(安全釋出至追蹤器):
僅包含: - 上線狀態: 綠色/黃色/紅色 - 條件作為行動事項: 每條寫成對PM/開發的指示("上線前將個人資訊保護影響評估連結附至工單""從首頁文案中刪除'最準確'用語")。無法律推理 - 每個條件的截止日、負責人
淨化塊不包含:工作成果頁首、風險理由、內部法務討論、法規引用。如果條件措辭會洩漏底層法律理論("行政處罰風險"),改寫為行動("請法務負責人確認後再上線")。
本技能不替代與PM對話、不批准上線、不追溯校準。
用途: 審查廣告文案/落地頁/郵件/宣傳素材中的每一項宣傳主張。市場部想說產品是最好的,法務部需要它說真話——找出會招來競爭對手律師函或監管調查的宣傳,在保留力度的同時提供修改方案。
| 型別 | 定義 | 示例 | 審查要點 |
|---|---|---|---|
| 模糊/主觀 | 無可衡量內容的主觀斷言 | "管理專案的最佳方式""您會愛上它""革命性" | 通常不構成虛假廣告,但需注意語境 |
| 具體事實性 | 可衡量、具體,理性人可能依賴 | "比競品快50%""10,000家企業信賴""每週節省5小時" | 必須有證實檔案——基準資料/方法/日期 |
| 比較性 | 點名或暗示競爭對手 | "比同行更快""唯一能做X的平臺""競品做不到這個" | 需可辯護的對比資料;注意《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 |
| 暗示性 | 未明確陳述但理性讀者會推斷 | "終於,一個安全的替代方案"(暗示競品不安全)、無上下文客戶logo | 通常承擔與明示宣傳相同的證實負擔 |
| 絕對性 | 不允許任何差錯,一個反例即虛假 | "永不宕機""100%準確""保證""始終/每個" | 極高標準——改"99.9%正常"優於"永不宕機" |
第1步:提取每一條宣傳 — 列出每一句陳述事實、作出比較或作出承諾的短語。忽略純粹誇張。
第2步:逐條分類並檢查:
**宣傳:**"[精確引用原文]"
**型別:**[具體事實性 | 比較性 | 暗示性 | 絕對性]
**檔案上的證實:**[是—連結 | 否 | 未知]
**判斷:**[✅ 沒問題 | ⚠️ 需要證實 | ⚠️ 需要改寫 | 🔴 刪除]
**建議修改:**"[在保持力度的同時替代措辭]"
**理由:**[一句話]
第3步:對照產品核實 — 產品真的能做到文案所說的嗎?檢查PRD或詢問PM。常見偏差:營銷文案基於早期規格編寫,產品已變更,沒人更新文案。
第4步:對照中國廣告法速查:
| 違規型別 | 法律依據 | 審查標記 |
|---|---|---|
| 停用絕對化用語 | 《廣告法》第9條 | "最""第一""國家級""唯一""頂級""極品""最佳""金牌""王牌""獨家"等 |
| 虛假廣告 | 《廣告法》第28條 | 虛構使用效果/偽造資料/隱瞞重要資訊 |
| 比較廣告貶損 |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 | 編造傳播虛假資訊或誤導性資訊損害競爭對手 |
| 虛假宣傳 |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 | 對商品效能/功能/質量的虛假或誤導性商業宣傳 |
| 消費者欺詐 |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 | 可主張退一賠三 |
| 自動續費未明示 |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商務法》 | 需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 |
# 營銷審查:[活動/素材名稱]
**審查日期:**[日期]
**素材:**[落地頁/郵件/廣告/等]
---
## 摘要
[N]條宣傳已審查。[N]✅ [N]⚠️ [N]🔴
**可釋出:**[是 | 經以下修改後 | 否——需重寫]
---
## 逐條分析
[所有第2步的宣傳塊,🔴在前,⚠️次之,✅在後]
---
## 建議修改稿
[短素材(≤50字):直接輸出修改後的完整文案,修改已內聯應用
較長素材(50-300字):展示修改後文案
更長素材(>300字):分項差異摘要]
---
## 釋出前需要的證實
| 宣傳 | 需要 | 從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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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傳] | [資料型別] | [PM/資料團隊/開發] |
本技能不撰寫營銷文案、不證實宣傳、不審查設計/影像。
用途: 當單個議題需要超出上線審查表格行的深度——新型AI功能、兒童產品、監管機構正在積極關注的領域——產出一份獨立的決策檔案。適用於約10%的高風險功能。
觸發條件: - 上線審查發現一個不在校準表中的模式(全新) - 上線審查發現"通常阻斷"類別中的某項 - 法務負責人或領導層問"這裡有什麼風險"且需要的不是一句話 - 功能處於監管積極關注的領域(AI/兒童/生物特徵/健康/金融) - 法律團隊外部有人擔心,結構化回答有幫助
如以上都不滿足,上線審查(§7.4.2)就足夠了。
一、評估物件: 一段話。功能做什麼、新在哪裡、為什麼被升級到完整評估。
二、風險(目標2-5個,不是15個):
### 風險[N]:[簡短名稱]
**場景:**[需要發生什麼才會導致出問題。要具體——不是"資料洩露"而是"推薦演算法因X將使用者的敏感類別興趣展示給了不該看到的人"]
**誰受傷害:**[使用者?公司?第三方?要具體]
**可能性:**[低/中/高——附理由。"低——需要X和Y同時失效"]
**嚴重程度:**[低/中/高——附理由。"高——行政處罰+集團訴訟暴露+媒體報道"]
**現有緩解措施:**[已經降低可能性或影響的措施]
**缺口:**[還缺什麼]
**剩餘風險:**[在現有緩解措施之後——可接受還是需要更多?]
三、監管環境(如相關): - 哪個監管機構(市場監管總局/網信辦/工信部/公安部/行業監管機構),他們最近說了什麼/做了什麼 - 此功能在他們看來如何 - 我們希望他們從我們這裡聽到還是從一篇頭條新聞中聽到
四、先例(如有): - 其他公司做過類似的事嗎?發生了什麼? - 如果沒出問題→有用但不具決定性 - 如果出了問題→他們的情況有什麼不同,這裡是否適用
五、選項:
| 選項 | 描述 | 風險降低 | 成本 |
|---|---|---|---|
| A:按設計上線 | [當前計劃] | 無 | 無 |
| B:上線並增加[緩解] | [改動] | [多少] | [開發工作量/時間/UX] |
| C:不上線[元件] | [砍範圍] | [多少] | [產品影響] |
六、建議:
**建議:選項[X]**
[理由。剩餘什麼風險。為什麼可接受。誰接受。]
**如果答案是"非我能定":**[誰決定,他們需要知道什麼]
獨立檔案,2-4頁。決策檔案,非PPT演示稿或備忘錄。如果檔案將被分享給保密範圍外的任何人(如廣泛共享的工單),去除工作成果頁首,在內部事項檔案中保留保密原始版本。
引用必須逐條核實——建立在虛構執法行動上的風險評估比沒有評估更糟糕。
適用場景: 股權收購/資產收購/投融資/房地產專案
盡調流程: 擬定清單→收集資料→現場調查→第三方核查(工商/不動產/訴訟)→分析整理→撰寫報告
報告結構: 致委託方/調查期間/宣告→一、調查概述→二、主體資格與歷史沿革→三、業務資質→四、主要資產→五、重大合同→六、債權債務與擔保→七、勞動人事→八、訴訟仲裁與行政處罰→九、稅務→十、結論與風險提示(🔴🟠🟡分級清單+建議)→附件清單
質量標準: 完整(全模組)、準確(每項含出處)、分級定性(🔴🟠🟡)、可操作(每條附建議)、有時效標註
適用場景: 催款/催告/違約警告/停止侵權/解除通知/宣告/庭前最後溝通
律師函結構: 編號→致收件人→律所/律師→委託宣告→事實陳述(客觀按時間順序)→法律依據→要求(金額/期限/方式明確)→後果告知(須有法律依據)→律所蓋章+律師簽字+日期
起草要點: 事實客觀不誇大、要求具體可執行、後果有法律依據、留好EMS底單和簽收記錄
適用場景: 收到法院調查令、律師調查令、行政機關協查通知或證人出庭通知時,需要快速分類、分析風險、制定應對方案。
| 型別 | 法律依據 | 處理姿態 |
|---|---|---|
| 法院調查令(民事訴訟) | 《民訴法》第67條、《民訴法司法解釋》第94-96條 | 審查關聯性/負擔/保密/地域管轄 |
| 律師調查令 | 各省/直轄市高階法院制定的律師調查令實施辦法 | 審查簽發合法性、調查範圍、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保護 |
| 行政機關協查通知 | 各專門行政法規(市場監管/稅務/證券監管等) | 配合但謹慎,注意後果 |
| 監察委/刑事偵查通知 | 《監察法》《刑事訴訟法》 | 🚨 立即上報刑事律師,超出本分流範圍 |
①分類 → ②提取關鍵欄位(簽發機關/申請方/案號/所需檔案類別/答覆期限/提供日期/聯絡人)
→ ③案件交叉檢索(是否關聯既有案件)
→ ④範圍/負擔/保密分析
- 範圍:檔案類別是否過度廣泛?有無"釣魚式取證"?
- 負擔:涉多少檔案保管人、系統、時間跨度?預估體量(小/中/大/極大)
- 保密:律師-客戶保密內容?商業秘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個人資訊(PIPL)?
→ ⑤構建異議框架(每項異議:法律依據+適用範圍+強度)
→ ⑥制定合規方案(預計提供範圍/檔案保管人/日期範圍/審查方案/提供格式)
→ ⑦期限日曆(答覆期限/異議期限/提供日期——全部列入日程)
→ ⑧輸出分流意見書
| 異議型別 | 法律依據 | 說明 |
|---|---|---|
| 關聯性 | 民訴法第67條 | 所需檔案與案件爭議焦點無關 |
| 負擔過重 | 民訴法司法解釋第95條 | 檢索成本與案件爭議不成比例 |
| 保密特權 | 律師法第38條 | 涉及律師-客戶保密通訊 |
| 商業秘密 |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 | 涉及技術秘密或經營資訊 |
| 重複取證 | 法理依據 | 對方已從其他當事人處獲得 |
| 送達不當 | 程式規則 | 不符合適用規則的送達要求 |
⚠️ 重要提示: 答覆調查令/協查通知具有法律後果——錯過期限面臨拒不配合風險,過度提供放棄保密保護,提供不足面臨處罰風險。必須由執業律師最終稽核後方可對外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製作的要素式文書模板。根據§6.5確認的案由定位對應模板。
民商事(34模板): 民間借貸/買賣合同/金融借款/信用卡/融資租賃/物業服務/房屋買賣/房屋租賃/建設工程/勞動爭議/離婚/交通事故/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人身保險/證券虛假陳述——每案由含起訴狀+答辯狀
執行程式(10模板): 強制執行申請書/參與分配申請書/執行異議申請書/執行復議申請書/執行監督申請書/執行擔保申請書/不予執行申請書/優先購買權行使宣告/申請解除限制消費令/終結執行申請書
行政案件(11模板): 行政處罰異議申請/行政許可申請或撤銷申請/行政強制措施異議/行政複議申請書/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書/行政起訴狀/行政補償申請書/行政賠償申請書/行政協議履行起訴狀/工傷認定申請書/房屋徵收補償異議
刑事自訴(4模板): 刑事自訴狀——侮辱罪/誹謗罪/重婚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國家賠償(4模板): 國家賠償申請書——違法刑事拘留/改判無罪/監管致傷/錯誤執行
其他領域(50模板): 智慧財產權民事18/智慧財產權行政10/海事8/環境資源6/其他8
雙文書生成規則: 匹配到有要素式模板的案由時,同時建立傳統格式文書(§8.1)與要素式文書(§8.1.2),確保覆蓋法院常規格式與要素式格式雙重要求。
提供33類案由的要素速查。每案由含三維度:要素點(構成要件)→ 證據重點(特有證據及證明目的)→ 核心法律原則(關鍵規則)
用途: 在§6.5最終案由確認時,對照本速查表驗證要素點是否滿足;匹配到有要素式模板的案由後,轉入模板列表定位具體模板。
| 案由 | 要素點 | 證據重點 | 核心法律原則 |
|---|---|---|---|
| 民間借貸糾紛 | 借貸合意+交付+金額+利率 | 借條/合同、轉賬憑證、催款記錄 | 大額需轉賬;利率≤LPR四倍;無借條可綜合認定 |
| 買賣合同糾紛 | 合同成立+交付+付款+違約 | 合同、送貨單/簽收單、對賬單、發票 | 無書面合同可依聊天認定;送貨單須簽收 |
| 交通事故糾紛 | 侵權+損害+因果+過錯 | 認定書、醫療票據、鑑定意見、保險單 | 交強險先賠→商業險→比例 |
| 勞動爭議 | 勞動關係+具體爭議 | 合同、工資流水、考勤、解除通知 | 舉證責任在單位;仲裁前置 |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借款合同+放款+還款+違約 | 借款合同、放款憑證、還款明細 | 金融機構利率可高於民間借貸上限 |
|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 物業合同+服務+欠費 | 物業合同、催繳通知、欠費明細 | 不得以未享受服務拒交 |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施工合同+施工+驗收+工程款 | 施工合同、簽證單、驗收報告 | 實際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對性 |
| 離婚糾紛 | 婚姻+感情破裂+子女財產 | 結婚證、感情破裂證據、財產證明 | 感情破裂標準;過錯方少分 |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合同+付款+過戶/交付+違約 | 購房合同、付款憑證、催告記錄 | 網籤備案≠物權登記 |
|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 租賃合同+交付+租金+違約 | 租賃合同、收房記錄、租金憑證 | 買賣不破租賃 |
| 信用卡糾紛 | 申請+透支+催收+欠款 | 領用合約、賬單、催收記錄 | 利率含手續費綜合計算 |
| 融資租賃糾紛 | 融資租賃合同+交付+租金+違約 | 合同、交付憑證、租金記錄 | 所有權歸屬出租人 |
| 財產損失保險糾紛 | 保險合同+事故+損失+定損 | 保險單、事故證明、定損單 | 按實際損失賠償 |
|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 保證保險+主合同違約+代償 | 保險單、貸款合同、代償憑證 |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 |
|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 人身保險合同+事故+理賠+拒賠 | 投保單、體檢報告、理賠資料 | 如實告知義務;等待期規則 |
|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 責任保險+第三人索賠+責任認定 | 保險單、認定書、賠償協議 | 第三者可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 |
| 證券虛假陳述糾紛 | 虛假陳述+重大性+交易因果+損失 | 虛假陳述公告、交易記錄、損失計算 | 實施日/揭露日/基準日規則 |
著作權侵權/商標權侵權/專利權侵權/不正當競爭/技術合同/特許經營/網路侵權/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
參照§8.0模板索引呼叫對應要素式模板
適用於未強制要求要素式文書或需要完整敘事說理的案件。
排版格式:
| 專案 | 規範 |
|---|---|
| 紙張 | A4,常規頁邊距(上下2.54cm,左右3.17cm) |
| 標題 | 宋體二號(22pt)加粗居中:"民事起訴狀" |
| 正文 | 仿宋小三號(15pt) |
| 段落標題 | 仿宋小三號加粗:"原告:"、"被告:"、"案由:"、"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此致" |
| 行距 | 全文28磅固定行距 |
| 段間距 | 全文段前段後間距均為0 |
| 對齊 | 標題居中;"具狀人:"和日期右對齊;事實段落兩端對齊(JUSTIFY);其餘左對齊 |
| 首行縮排 | 約2字元(約381000 EMU) |
當事人資訊寫法(法人):
原告:[公司全稱],住所地:[詳細地址]([工商備註內容])。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程式碼]。聯絡電話:[電話號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職位]
被告:[公司全稱],住所地:[詳細地址]。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程式碼]。聯絡電話:[電話號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職位]
訴訟請求寫法:
- 標題行括注暫計標的額:訴訟請求:(標的暫合計為[xxx]元)
- 編號用"1." "2."(數字+英文句點,不用中文括號編號)
- 貨幣金額直寫"元",不用"¥"或"人民幣"字首
- 違約金寫法:一句話完整表達——基數→利率標準→起算日→截止條件→暫計金額。例: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9775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以欠付貨款97750元為基數,按照2022年6月24日lpr1.5倍即5.55%/年的標準,自逾期付款日2022年6月25日起計算至全部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暫計算至2026年6月5日的逾期付款違約金為21432.96)
- LPR 用小寫 "lpr",不寫引號,不寫"LPR"(與最高人民法院要素式模板填寫標準保持一致)
- 訴訟費用作為獨立一項放在最後
事實與理由——三段式敘事法:
買賣合同糾紛賣方追款案件的標準三段:
第一段 — 簽約:時間→誰簽了什麼合同→簡稱引入→核心條款原文
2022年5月27日,原告A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供方,以下簡稱"A環保公司")與被告B機電科技有限公司(需方,以下簡稱"B機電公司")簽訂了《合同書》一份,約定:"B機電公司以66元/kg單價購買分散劑850kg,以60元/kg購買清洗劑940kg……合計價款共170000元。"合同對付款條件的約定為:"預付30%款到發貨,貨到驗收合格後支付70%"。
第二段 — 履行:以"上述合同簽訂後"開頭→時間+做了什麼+地點+細節
上述合同簽訂後,原告於2022年6月24日為被告指定的某工業園區完成了合同項下全部產品的送貨義務,並按照被告要求於2023年3月22日為被告開具了合同項下所有產品所對應的票面金額合計為17000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三段 — 違約+催告+訴請:"但被告僅於……"轉折→按時間線列付款→欠款→催告→結果→"故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但被告僅於2022年5月27日向原告支付貨款51000元,於2022年12月9日再次支付21250元,餘款97750元始終未付,原告於2023年5月、7月、9月數次向被告催要,且在2025年4月24日向被告發送律師函及電話催促付款,被告始終以資金短缺拖延至今,均無結果,故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結尾:
此致
[完整法院名稱]
具狀人:[公司全稱]
XXXX年XX月XX日
2026年6月5日(阿拉伯數字,不用大寫"二〇二六")寫作語言風格: - 敘述客觀平實,不誇張不煽情 - 段落之間有邏輯銜接("上述合同簽訂後"、"但被告僅於"、"均無結果") - 事實陳述具體到日期、金額、地點 - 引用合同條款使用直接引語,不作概括轉述 - 爭議事實用陳述事實方式表達,不作結論性判斷
通用要點: 持續性請求(如佔用費)、標的物估值方便算受理費、多具狀人可合併、不附證據清單
按最高院統一樣式填寫,適用基層法院簡單案件。以下為買賣合同糾紛經實踐驗證的填寫標準,其他案由參照此方法逐要素適配。
結構要求: - 將原模板多張分散表格(當事人/訴訟請求/事實理由/擔保保全)合併為一張連續大表(約50行×2列),結構更清晰,列印更整潔 - 無第三人時:整行刪除第三人行,不留空行 - 無委託代理人時:委託代理人格填"無☑" - 勾選符號統一用 ☑(實心勾),不用"√"
當事人資訊(法人): 合併原多行拆分結構,在同一行內按順序填寫:名稱→註冊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電話)→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型別→所有制性質。去掉"住所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欄位,直接填註冊地即可。
訴訟請求填寫: - 先用合併行寫完整的傳統格式訴訟請求全文 - 再逐項填寫要素格
| 專案 | 填寫規範 |
|---|---|
| 1. 給付價款 | 直接填金額,無需保留"人民幣,下同"括注 |
| 2. 遲延給付價款的利息(違約金) | 填截止日期+違約金金額+基數+利率標準;計算公式:基數×年利率÷365×逾期天數;是否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是☑ |
| 3. 賠償因賣方違約所受損失 | 原告為賣方時整行留空,不填"否☑" |
| 4. 標的物瑕疵 | 原告為賣方時整行留空 |
| 5. 繼續履行/解除合同 | 繼續履行☑,立即履行完畢付款☑ |
| 6. 擔保權利 | 否☑(直接填,不寫"是□內容:") |
| 7. 實現債權費用 | 否☑ |
| 8. 訴訟費用 | 是☑ |
| 10. 標的總額 | 填金額+括注:119182.96元(暫計至2026年6月5日) |
約定管轄: 無約定時填:有□合同條款及內容:無☑(本案由被告住所地[具體法院名稱]管轄)——主動說明管轄法院
事實與理由填寫: - 先用合併行寫完整敘事性事實段落(簽約→履行→違約→催告全過程,一段連貫敘述) - 再逐要素填寫
| 要素 | 填寫規範 |
|---|---|
| 1. 合同簽訂 | 寫合同名稱+簽訂時間+簽訂主體;無約定簽訂地點時省略 |
| 3. 標的物情況 | 按"品名數量(單價)"格式:分散劑850kg(66元/kg)、清洗劑940kg(60元/kg)…… |
| 4. 價格及支付方式 | 轉賬☑,分期☑;分期方式填付款條件原文 |
| 5. 交貨時間地點方式 | 先寫合同約定,再寫實際交貨時間和地點 |
| 6. 質量標準及檢驗 | 無約定時留空 |
| 7. 違約金(定金) | 無明確約定時填:遲延履行違約金☑按LPR1.5倍/年(合同條款:第 條,無明確約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LPR1.5倍) |
| 8. 價款支付及交付情況 | 按時間線分行:按期支付:51000元(2022.5.27);21250元(2022.12.9);逾期未付:97750元;標的物:已全部交付,逾期交付0件 |
| 9. 遲延履行 | 是☑,遲延時間寫明起始:自2022年6月25日起至今(持續狀態) |
| 10. 催促情況 | 寫具體時間+方式:2023年5、7、9月電話/當面催促;2025年4月24日律師函催促 |
| 11-13. 質量爭議/不符/協商 | 無爭議時均填"無☑"/"否☑" |
| 14. 通知解除合同 | 否☑ |
| 15. 違約金計算 | 填金額+(暫計至xxxx.x.x)+計算公式:基數×年利率÷365×逾期天數 |
| 16-22. 擔保相關各項 | 無擔保時統一填"否☑";擔保人、擔保物行留空 |
| 23. 責任依據 | 買賣合同賣方追款標準引用:民法典第577、579、584、626、628條 +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18條 |
證據清單(第25項): 填"詳見證據目錄",不在表格內逐項列明
對糾紛解決意願: 是否瞭解調解:全部"瞭解☑";是否考慮先行調解:是☑
要素式文書DOCX生成原則: 以使用者提供的模板檔案為基礎檔案(minimax-docx Pipeline C-2 Base-Replace),保留模板原有表格結構、字型、行高,僅替換填寫內容,禁止重建表格
答辯意見前置: "不同意全部訴請,望貴院依法駁回"——不用套話開頭 交通事故策略: ①責任比例力爭(比認定書更低)②無保險攻擊(引《道交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6條)③保險層級(交強→商業→比例)④己方損失保留追償(不提反訴) 段落組織: ①責任比例→②保險賠付→③己方損失→④綜上所述 不作為清單: ❌證據清單 ❌單獨訴訟費 ❌對方費用金額計算 ❌套話開頭
格式: 反訴原告(本訴被告)/反訴被告(本訴原告)、標的合計括注、營運損失公式(日期+標準+比例+金額)、租金與營運損失可並行
參照§8.1民事起訴狀全部寫作規範,術語替換規則:
| 起訴狀術語 | 仲裁申請書術語 |
|---|---|
| 原告/被告 | 申請人/被申請人 |
| 訴訟請求 | 申請事項 |
| 此致XX法院 | 此致XX仲裁委員會 |
| 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 依據仲裁條款向貴委申請仲裁,望裁如所請 |
| 具狀人 | 申請人 |
排版格式: 同§8.1(標題改為"仲裁申請書",段落標題術語按上表替換)
仲裁條款引用提示: 申請事項和結尾涉及仲裁管轄依據時,應寫明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內容,並在事實與理由中引述該條款原文。
通用要點: 持續性請求、標的物估值方便算仲裁費、多名申請人可合併、不附證據清單
適用於不服一審民事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
排版格式: 同 §8.1 傳統格式(訴訟文書公文格式)。標題寫為"民事上訴狀"。
當事人稱謂: - 上訴人:寫明"上訴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姓名/名稱],[基本資訊]" - 被上訴人:寫明"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原審原告):[姓名/名稱],[基本資訊]" - 原審第三人:如有,列為"原審第三人:[姓名/名稱]"
上訴請求寫法: - 編號用"1." "2.",首項寫"撤銷原判決/裁定第X項" - 第二項寫"改判[具體改判內容]" - 第三項寫"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 上訴請求應具體、明確,避免"依法改判"等模糊表述
上訴理由結構(三段式):
第一段 — 原審認定事實錯誤: 列明原審認定錯誤的事實,附證據索引。
一、原審判決認定[XX事實]錯誤,[證據名稱]足以推翻該認定。
原審判決認定"……",但[證據名稱](一審證據卷第X頁)明確顯示"……",二者直接矛盾。原審未予採信,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段 — 原審適用法律錯誤: 列明原審適用錯誤的法律條文,附正確法律依據。
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名稱]第X條錯誤,本案應適用[法律名稱]第Y條。
[分析兩法條的適用條件差異,結合本案事實說明為何應適用Y條]
第三段 — 程式違法(如有): 列明原審違反法定程式的情形。
三、原審[程式違法行為],嚴重違反法定程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
[具體描述程式違法行為及其對判決結果的影響]
結語格式: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嚴重違反法定程式],依法應予撤銷並改判。望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支援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二審人民法院全稱]
上訴人:[姓名/名稱]
XXXX年XX月XX日
適用於不服已生效的民事審判判決、裁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07條申請再審。
排版格式: 同 §8.1 傳統格式。標題寫為"民事再審申請書"。
五步法結構:
第一步 — 再審事由(法定化表述):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07條第X項(共16項法定事由)
- 常用事由:
- 第207條第1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 第207條第2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 第207條第6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 第207條第10項: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
- 表述格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X項規定,本案符合再審條件。"
第二步 — 當事人資訊: - 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被告/第三人) - 再審被申請人(對方當事人) - 原審第三人(如有) - 格式同 §8.1 當事人資訊寫法
第三步 — 再審請求: 1. "撤銷原審法院X法X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第X項" 2. "改判[具體改判內容]" 3. "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 注意:再審請求不得超出原審訴訟請求範圍
第四步 — 論證結構(核心):
按"事由→事實→法律→結論"四層論證:
一、[XX事由]: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一)關於[爭議焦點一]的事實認定:
原審認定"……",但以下證據足以推翻該認定:
1. [證據名稱](原審卷宗第X頁)證明……
2. [證據名稱](原審卷宗第X頁)證明……
綜上,原審法院對[爭議焦點一]的事實認定缺乏證據證明。
(二)關於[爭議焦點二]的事實認定:
[同上結構]
二、[XX事由]:原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一)關於[法律適用問題一]:
原審適用[法律名稱]第X條,但本案情形不符合該條適用條件。
[法律條文分析 + 本案事實對比]
(二)關於[法律適用問題二]:
[同上結構]
第五步 — 論證層次(微觀結構): - 每層論證遵循"主張→證據→法律→結論" - 證據引用註明卷宗頁碼(方便法官查閱) - 法律條文引用完整(法規全稱+條款項+內容摘要) - 結論句回引再審事由(形成閉環)
結語格式:
綜上所述,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X項規定的再審條件,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依法應予撤銷並改判。望貴院查明事實,依法支援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此致
[再審人民法院全稱]
再審申請人:[姓名/名稱]
XXXX年XX月XX日
適用於一審、二審庭審後提交的代理意見(區別於當庭口頭代理意見)。
排版格式: 普通A4,標題"代理詞",宋體二號加粗居中。
開頭稱呼(固定格式):
審判長、審判員:
[律所全稱]接受本案[委託人稱謂]的委託,指派[律師姓名]擔任其[訴訟階段]訴訟代理人。接受委託後,代理人進行了必要的調查取證,並參加了庭審。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正文結構(四段式):
第一段 — 事實查明部分: 歸納法庭調查確認的無爭議事實。
一、本案基本事實清楚,以下事實已有充分證據證明,被上訴人亦無異議:
1. [無爭議事實一]
2. [無爭議事實二]
第二段 — 爭議焦點分析: 針對各方爭議焦點,逐一論證。
二、關於本案爭議焦點[XX問題],代理人認為[委託人主張]有充分事實和法律依據:
(一)[委託人主張]
(二)[法律依據]:[法規名稱]第X條規定:"……"
(三)[對方觀點反駁]:被上訴人主張"……",但[反駁理由]
第三段 — 法律適用: 論證本案應適用的法律及理由。
三、本案應適用[法律名稱]第X條,[簡述適用理由]。
[對方援引的X條不適用本案,理由如下:……]
第四段 — 結語:
綜上所述,代理人的意見,望合議庭採納,依法支援[委託人]的訴訟請求[上訴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全稱]
代理人:[律所全稱]
律師:[姓名]
XXXX年XX月XX日
落款(固定格式): 律所全稱+律師姓名+日期,律所名稱右對齊。
適用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排版格式: 普通A4,標題"勞動仲裁申請書",宋體二號加粗居中。
當事人資訊寫法:
申請人:[姓名],性別:[男/女],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民族:[民族],住址:[詳細地址],聯絡電話:[電話號碼]
被申請人:[單位全稱],住所地:[註冊地址/實際經營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職位]
聯絡電話:[電話號碼]
仲裁請求寫法(必須明確到金額):
- 編號用"1." "2." "3."
- 金錢給付請求必須寫明具體金額及計算方式
- 例:1. 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期間加班費共計XXXXX元;
- 例:2. 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XXXXX元( calculation: ……);
- 例:3. 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 非金錢請求(如確認勞動關係)寫明具體期間及關係性質
事實與理由——三段式: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入職時間]至[離職時間],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從事[工作崗位],月工資[金額]元。
[簡述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工資支付情況、社保繳納情況]
二、被申請人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1. [違法行為一,如拖欠工資/未付加班費/違法解除]
2. [違法行為二]
[每項違法行為附時間、金額、事實描述]
三、申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貴委申請仲裁,望依法裁決。
結尾格式:
此致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全稱]
申請人:[簽名]
XXXX年XX月XX日
附:1. 證據清單(共X份)
2. 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
3. 對被申請人企業資訊列印件
適用於訴訟/仲裁過程中或執行階段,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簽署書面和解協議。
排版格式: 普通A4,標題"和解協議書",宋體二號加粗居中。
當事人資訊: 同 §8.1 當事人資訊寫法(法人/自然人分別處理)。
協議正文結構:
第一條 — 事實背景(簡述爭議由來):
鑑於:
1. [甲方/申請人]與[乙方/被申請人]之間因[糾紛性質]產生爭議,[甲方]已向[法院/仲裁委員會]提起訴訟[仲裁申請](案號:[XXXX])。
2. 現雙方本著互諒互讓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和解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第二條 — 付款/履行義務(核心條款,必須精細化): - 金額核實(交叉對比): 協議首部應列明"經雙方核對,確認欠款總額為XXXXX元",附計算清單作為附件 - 付款期限: 寫明具體日期(XXXX年XX月XX日前),避免"儘快""及時"等模糊表述 - 付款方式: 寫明收款賬戶資訊(戶名/賬號/開戶行) - 分期付款(分期表精細化):
乙方分[ X ]期向甲方支付上述款項:
第一期:XXXX年XX月XX日前支付XXXXX元;
第二期:XXXX年XX月XX日前支付XXXXX元;
……
第X期:XXXX年XX月XX日前支付XXXXX元(結清)。
第三條 — 違約責任(防止表述陷阱):
- 標準寫法:"如乙方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額支付,甲方有權就剩餘全部未付款項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以剩餘未付款項為基數,按照日萬分之X的標準,自逾期之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 避免陷阱表述: 不得寫"乙方支付違約金後,甲方不得再申請執行"(這會剝奪申請人就本金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
- 建議增加: "乙方任何一期逾期超過[ X ]日的,甲方有權就全部剩餘款項立即申請強制執行,且不再受本協議其他條款約束。"
第四條 — 訴訟/仲裁處理:
本協議簽署後,[甲方]應於XXXX年XX月XX日前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仲裁申請]。
本案案件受理費[元],由[甲方/乙方/雙方各半]承擔。
第五條 — 保密條款(可選):
本協議內容及雙方履行情況,雙方均應嚴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司法機關要求披露的除外)。
簽署部分:
本協議一式[ X ]份,雙方各執[ X ]份,[法院/仲裁委員會]留存[ X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日期: 日期:
適用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原、被告之間的訴訟標的提出獨立請求權,申請參加訴訟。
排版格式: 同 §8.1 傳統格式。標題寫為"參加訴訟申請書"。
當事人稱謂: - 申請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 被告(原審原告) - 被告(原審被告)
申請書結構:
訴訟請求: 1. "撤銷原審法院X法X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或:中止對本案的審理]" 2. "確認[訴訟標的]歸申請人所有[或其他獨立請求]" 3. "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審原告/原審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申請人與本案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
[簡述申請人與訴訟標的的關係,以及獨立請求權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原、被告之間的訴訟(案號:[XXXX])處理結果可能影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簡述關聯性]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申請人特申請參加本案訴訟,主張獨立權利。
結尾格式: 同 §8.1 起訴狀結尾。
適用於被執行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排版格式: 同 §8.1 傳統格式。標題寫為"執行異議申請書"。
當事人稱謂: - 異議申請人(被執行人/利害關係人) - 被申請人(申請執行人)
異議請求: 1. "撤銷執行法院X法X執字第XXXX號執行裁定[或:中止對異議申請人[財產]的執行]" 2. "[其他具體異議請求]"
事實與理由結構:
第一段 — 執行案件背景:
異議申請人因與[申請執行人]之間[案由]糾紛一案,[執行法院]已立案執行(執行案號:[XXXX]X法X執字第XXXX號)。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具體執行行為,如:查封了異議申請人名下位於XX的房產]。
第二段 — 異議理由(核心):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執行行為異議)或第234條(案外人異議) - 論證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程式違法/超出執行依據範圍/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
異議申請人認為,上述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具體如下:
一、[異議理由一]:[法律條文]規定"……",但執行法院[具體違法行為]。
二、[異議理由二]:[同上結構]
第三段 — 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異議申請人特提出本執行異議申請,望依法裁定。
結尾格式: 同 §8.1 起訴狀結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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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格式標準(適用於全部文書): 標題宋體加粗二號居中,正文仿宋小三號,全文28磅固定行距,全文段前段後間距均為0。
| 文書型別 | 頁面 | 標題 | 正文 |
|---|---|---|---|
| 訴訟文書(起訴/答辯/反訴/上訴/再審) | 公文格式 | 宋體二號加粗居中 | 仿宋小三號首行縮排28磅固定行距 |
| 仲裁文書(商事仲裁申請書) | 普通A4 | 宋體二號加粗居中 | 仿宋小三號首行縮排28磅固定行距 |
| 非訴文書(意見書/見證書/盡調報告/律師函/代理詞/勞動仲裁) | 普通A4 | 宋體二號加粗居中 | 仿宋小三號首行縮排28磅固定行距 |
| 合同審查意見書 | 普通A4 | 宋體二號加粗居中 | 仿宋小三號首行縮排28磅固定行距 |
通用段落順序: 標題→當事人→案由(僅訴訟)/仲裁條款(僅仲裁)→一級標題→正文→此致+法院/仲裁委員會→落款
以下五節(§10.1-§10.5)構成勞動法專項實務模組,覆蓋解除勞動合同審查、工資工時合規、用工關係分類認定、錄用審查、社保費率參考五類高頻場景,適用於勞動法律師及企業法務日常實務操作。
大多數解除沒有問題。少數是等待發生的勞動爭議。本審查在決策最終確定前執行檢查清單,捕獲第二種情形。
| 標記 | 為何高風險 | 檢查 |
|---|---|---|
| 近期投訴/舉報 | 報復性解除索賠 | 該員工近期是否提出過投訴(HR、監察、舉報熱線)? |
| 受保護休假/醫療期 | 法定保護期解除 | 目前是否在醫療期、停工留薪期,或剛結束產假/哺乳期? |
| 特殊保護群體+時機 | 違法解除 | 是否屬於《勞動合同法》第42條所列情形(三期女職工、工傷喪失勞動能力、醫療期、連續工作滿15年距退休不足5年等)? |
| 檢舉/控告 | 打擊報復 | 該員工是否曾就違法、安全、欺詐等問題提出過檢舉或控告? |
| 書面證據薄弱 | "為什麼現在解除" | 對於績效解除:是否有PIP、書面警告、有記錄的反饋?還是毫無徵兆? |
| 差別對待 | 選擇性解除 | 是否有其他人做同樣的事且未被解除? |
| 合同/制度承諾 | 違約 | 勞動合同、規章制度、錄用通知或任何書面檔案是否承諾了一個未被執行的過程? |
| 工時制度分類錯誤 | 加班工資爭議(150%/200%/300%) | 見下方分類檢查 |
工時制度分類錯誤標記——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時觸發:
🔴 潛在工時制度適用錯誤 —— 崗位性質和實際工作內容可能不符合特殊工時制適用條件。解除前應進行工時制度合規檢查——被錯誤適用特殊工時制的員工一旦解除,即存在成熟的加班工資爭議,協商解除協議可能無法完全免除該等支付義務。
任何標記觸發 → 在解除前上報,不待事後。
在最終確定方案前,研究員工所在管轄地的適用規則:
| 檢查項 | 法律依據與要點 |
|---|---|
| 最終工資支付時點 | 解除和辭職可能不同。研究現行有效規則,包括拖延支付的罰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各省/直轄市工資支付條例) |
| 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 |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5條:按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 |
| 經濟補償/賠償金 | 經濟補償按《勞動合同法》第47條(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違法解除按第87條(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 |
| 通知義務 | 經濟性裁員需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向人社部門報告(第41條) |
| 經濟性裁員 | 第41條適用條件(裁減20人以上或佔職工總數10%以上)、優先留用規則、優先招用規則 |
補償標準區分:
| 型別 | 法律依據 | 標準 |
|---|---|---|
| 經濟補償(N) | 第36條(協商一致)、第38條(被迫解除)、第40條(無過失性解除)、第41條(經濟性裁員)、第46條(合同期滿終止) | 按第47條 |
| 賠償金(2N) | 第87條(違法解除或終止) | 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 |
| 無需補償 | 第37條(勞動者主動辭職,提前30日書面通知)、第39條(過失性解除——嚴重違紀等) | 無 |
經濟補償金速算: 每滿1年→1個月工資 | 6個月以上不滿1年→1個月工資 | 不滿6個月→0.5個月工資 | 月工資上限→當地社平工資3倍
協商解除協議注意事項: - 各省/直轄市對勞動關係中可處分權利的特殊規定 - 涉及性騷擾、歧視或其他受保護類別的保密/不得貶損條款的特殊限制 - 協商解除協議中不得限制勞動者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的法定權利
針對績效解除尤其關鍵:
"為什麼現在解除"問題: 如果此人已績效不達標一年,什麼發生了變化?答案應有書面記錄。
## 解除審查:[崗位/姓名] — [日期]
**管轄地:** [省/直轄市]
**解除理由:** [績效不達標/嚴重違紀/經濟性裁員/崗位撤銷]
**計劃日期:** [日期]
### 底線
[可以進行 / 需先解決X / 停止]
### 高風險標記
[逐項檢查——✅ 清晰 或 🔴 標記及詳情]
**上報:** [無需 | 在進行前上報至[姓名]——[哪個標記]]
### 管轄地要求
- 最終工資支付:[研究確定的規則及引用]
- 通知義務:[列表,每項附研究和引用]
### 經濟補償/賠償金與協商解除協議
- 補償/賠償金:[按公式計算的金額/協商金額/無]
- 協議:[需要/不需要]
⚠️ 本審查不替代勞動法律師意見。解除勞動合同具有法律後果。如使用者為非律師,須由執業律師稽核後方可對外執行。
"看情況"是對的但沒用。本框架產生基於研究、引用一手來源的管轄地特定回答。
回答前先研究。 加班費計算基數、最低工資標準、年休假折算規則經常變化,且各省/直轄市差異顯著。不確定時直說——不要陳述未確認的規則。
這是最常見的計算錯誤來源。 加班費計算基數不僅僅是基本小時工資。各省/直轄市對"本人工資"的界定不同:
首先確定適用管轄地的基數認定規則。
基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
| 加班型別 | 倍數 | 說明 |
|---|---|---|
| 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 | 不低於150% | — |
| 休息日安排工作不補休 | 不低於200% | 能安排補休的優先補休 |
| 法定休假日 | 不低於300% | 不可用補休替代 |
部分省/直轄市可能有更高標準。
加班費計算基數(小時工資)= [月工資基數] ÷ 21.75 ÷ 8
工作日加班費 = 小時基數 × 150% × 工作日加班小時數
休息日加班費 = 小時基數 × 200% × 休息日加班小時數(如未安排補休)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 = 小時基數 × 300% × 法定節假日加班小時數
建議附計算過程以便複核驗證,僅憑數字結論難以被法庭採信。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5條:按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含正常工資,即額外支付200%)。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1條:日工資 = 月工資 ÷ 21.75。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
⚠️ 任何補發工資金額標註
[需核實——在主張或支付前諮詢勞動法律師]。如果計算所需的輸入項(基數認定規則、加班小時數分佈、補休是否已安排、管轄地規則)有缺失,在計算前先詢問。
| 問題 | 路由 |
|---|---|
| "這個崗位可否適用不定時工作制?" | 研究特殊工時制審批要求和崗位範圍 |
| "X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費?" | 按七步框架計算 |
| "最終工資何時到期?" | 研究《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 + 各省/直轄市條例 |
| "未休年休假需要支付補償嗎?" | 按步驟6計算 |
| "此人可否認定為勞務關係?" | 路由至 §10.3 用工關係分類認定 |
最昂貴的認定決策是那個沒有人有意識地做出的決策。 本分析在安排開始前執行適用認定標準——並在所描述的安排與預定結構不符時告訴你。
本分析僅限尚未開始的擬議用工安排。
在資訊收集前先詢問:這個工作已經開始了嗎?
如果已經存在用工關係(無論持續時間長短)→ 停止。 分析既有關係不是規劃性工作;應在律師主導下進行,與補救方案結合。
如果確實尚未開始(前瞻性)→ 進入步驟1。
要執行正確的勞動關係認定標準,請儘可能多地回答以下問題:
工作內容:
- 該人員實際每天做什麼工作?
- 該工作是公司核心業務的組成部分,還是輔助性工作?
- 這是一個有明確結束時間的限定專案,還是持續性無固定期限的工作?
- 技能的專門程度如何?
管理控制:
- 誰確定其工作時間和安排——他們自己還是公司?
- 他們將在哪裡工作——公司辦公場所、自行安排地點,還是均可?
- 公司是否指揮他們如何完成工作(方法、流程、順序),還是僅要求最終成果?
- 他們是否將管理公司的任何員工?
經濟從屬性:
- 報酬如何計算——按小時、按天,還是按固定專案費?
- 公司是否提供裝置、工具或軟體,還是他們使用自己的?
- 他們是否為其他公司工作,還是僅為此安排?
- 他們是否承擔任何經營風險?
- 他們是否已有自己的經營實體(有限責任公司、個體工商戶等)?
安排方式與管轄地:
- 希望如何構建——直接勞務協議、勞務派遣,還是業務外包(公司對公司)?
- 該安排大致持續時間——數週、數月、一年以上?
- 該人員將在哪裡實際提供勞動?
中國法下勞動關係認定核心依據——勞社部發〔2005〕12號:
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特殊用工形態:
對每個認定標準,逐項評分——不要概括:
| 要素/要件 | 收集的事實 | 傾向/通過-不通過 |
|---|---|---|
| [主體資格] | [來自資訊收集] | [傾向或通過/不通過] |
| [管理從屬性] | [來自資訊收集] | [傾向或通過/不通過] |
| [業務組成部分] | [來自資訊收集] | [傾向或通過/不通過] |
認定結論(五選一):
差距分析(最重要輸出):
預定結構:[他們說的想要什麼]
事實指向:[標準顯示的實際是什麼]
差距——安排不匹配預定結構之處:
🔴 [要素]:[描述與預定分類衝突],這是重大認定風險
🟡 [要素]:較弱點,單獨不構成否定,但與其他因素結合增加風險
✅ [要素]:支援預定分類。無問題
升級觸發條件:
⚠️ 認定用工關係具有法律後果——錯誤認定可能使企業面臨補繳社會保險費、支付加班費和未休年休假工資、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以及行政處罰的風險。非律師使用者須由執業律師稽核。
錄用通知書大多是格式文本,直到不是。管轄地檢查和競業限制檢查是本審查最有價值的部分。
此人將在哪裡工作?不是公司總部所在地——是他們實際工作地。
| 檢查項 | 內容 |
|---|---|
| 工時制度基礎 | 是否適用標準工時制(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 |
| 特殊工時制審批 | 如適用綜合計算工時制或不定時工作制,是否已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
| 崗位性質匹配 | 崗位實際工作內容是否支援該工時制度分類? |
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適用有嚴格的崗位範圍和審批要求(勞部發〔1994〕503號,及各省/直轄市實施辦法)。如果錄用通知寫的是不定時工作制但崗位描述不支援——標記。分類錯誤代價很大。
競業限制(《勞動合同法》第23-24條):
| 要件 | 規定 |
|---|---|
| 適用主體 | 限於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第24條第1款) |
| 期限上限 | 不得超過二年(第24條第2款) |
| 經濟補償 | 用人單位須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第23條第2款) |
| 補償最低標準 | 各省/直轄市可能不同(如北京:不低於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 |
| 解除條件 | 因用人單位原因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請求解除(《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第38條) |
保密義務: 法定義務(《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1款 +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範圍廣於競業限制。
服務期(《勞動合同法》第22條): 僅適用於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情形。違約金不得超過培訓費用,且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費用。
| 檢查項 | 法律依據 |
|---|---|
| 個人資訊保護 | 背景調查和入職資訊收集是否遵守PIPL(單獨同意、必要性原則、最小範圍原則) |
| 就業歧視禁止 | 《就業促進法》第3條禁止歧視理由(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 |
| 錄用通知書的要約效力 | 錄用通知書通常被認定為要約,撤回和撤銷須符合《民法典》第141條和第476條 |
| 告知義務 | 《勞動合同法》第8條:應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勞動報酬等 |
| 禁止扣押證件/收取財物 | 《勞動合同法》第9條 |
⚠️ 中國法不適用"任意僱傭"(at-will employment)概念。 不得寫入"公司可隨時無理由解除"或類似語言——此類條款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無效。
| 檢查項 | 要點 |
|---|---|
| 法律性質 | 明確為要約,附承諾期限 |
| 條件 | 清晰(背景調查通過、體檢合格、上一用人單位已解除勞動合同等) |
| 基本資訊 | 入職日期、崗位名稱、薪資、彙報關係明確 |
| 試用期 | 合同3月~1年:≤1月 / 1~3年:≤2月 / 3年以上及無固定期限:≤6月;試用期工資≥80%約定工資且≥最低工資 |
| 保密和智慧財產權 | 歸屬條款(如適用) |
| 競業限制 | 符合三要件——適格主體+期限≤2年+約定補償金 |
錄用通知 vs 勞動合同: 錄用通知書不能替代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籤的,應支付二倍工資(第82條)。
## 錄用審查:[候選人] — [崗位] — [管轄地]
**總體:** [可以發出 | 需修改 | 上報]
### 管轄地:[省/直轄市]
### 工時制度分類:[分類意見及理由]
### 競業限制與保密:[可執行性分析及建議修改]
### 管轄地特定要求:[逐項附研究和引用]
### 行動事項:[發出前需要的具體修改]
⚠️ 發出錄用通知具有法律後果——構成要約,競業限制、工時制度分類和管轄地特定條款一旦發出就很難撤銷。非律師使用者須由執業律師稽核。
⚠️ 費率為參考值,以當地社保局最新公佈為準。社保政策調整頻繁,建議使用時通過RAG檢索確認最新標準。
繳費基數上下限(2024年參考):
| 城市 | 基數下限(元) | 基數上限(元) |
|---|---|---|
| 北京 | 6,326 | 35,283 |
| 上海 | 7,310 | 36,549 |
| 深圳 | 2,360 | 26,421 |
| 廣州 | 5,284 | 26,421 |
五險費率(僱主+員工):
| 險種 |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廣州 |
|---|---|---|---|---|
| 養老保險 | 僱主16% / 員工8% | 僱主16% / 員工8% | 僱主14% / 員工8% | 僱主14% / 員工8% |
| 醫療保險 | 僱主9.5% / 員工2% | 僱主9.5% / 員工2% | 僱主6.2% / 員工2% | 僱主5.5% / 員工2% |
| 失業保險 | 僱主0.5% / 員工0.5% | 僱主0.5% / 員工0.5% | 僱主0.7% / 員工0.3% | 僱主0.48% / 員工0.2% |
| 工傷保險 | 僱主0.4% / 員工0% | 僱主0.2% / 員工0% | 僱主0.2% / 員工0% | 僱主0.2% / 員工0% |
| 生育保險 | 僱主0.8% / 員工0% | 僱主0% / 員工0% | 僱主0.5% / 員工0% | 僱主0.85% / 員工0% |
計算公式: 實際繳費基數 = clamp(月薪, 基數下限, 基數上限)。企業總成本 = 月薪 + 僱主五險合計 + 住房公積金(5%-12%雙方各半)。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智慧財產權專項管理。 涵蓋侵權風險初查、IP侵權篩查、發明篩查、智慧財產權條款專項審查、智慧財產權組合管理五大模組。
這是初步篩查,而非侵權認定或非侵權認定。 侵權分析依賴大量事實且法律上非常複雜。本節僅就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四類常見技術/品牌資產做一次"是否值得做完整評估"的初查,識別風險因素並標註最重要的因素,不作侵權結論。依據本節篩查結果採取行動而未經過律師審查的,是公司承擔不利訴訟費用、確認不侵權之訴中敗訴以及專利案件中懲罰性賠償認定的常見原因。
① 資產/產品描述 —— 技術本質/品牌使用方式/作品型別/產品名稱(非營銷話術)
② 風險維度對映 —— 落入§11.2四類(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哪一個或多類交叉
③ 輸出"是否值得做完整評估"建議(推進 / 調查 / 駁回)
# 侵權風險初查 — [物件名稱]
**結論:** 🟢/🟡/🔴 — [是否值得做完整評估,一句話說明理由]
## 資產/產品描述
- **物件:** [技術本質 / 品牌使用 / 作品型別] | **範圍法域:** [製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進口]
- **時間:** [上市前 / 已出貨]
## 風險維度
- **專利:** [落入§11.2專利分支 / 不涉及 / 需檢索現有技術]
- **商標:** [落入§11.2商標分支 / 不涉及]
- **著作權:** [落入§11.2著作權分支 / 不涉及]
- **商業秘密:** [落入§11.2商業秘密分支 / 不涉及]
## 推進建議
- [ ] 推進至§11.2對應分支做完整篩查
- [ ] 調查後重新評估
- [ ] 風險可控,無需進一步動作
⚠️ 本節不作侵權或非侵權結論。完整篩查需結合§11.2對應分支,並由執業律師最終判斷。
這是初步篩查,而非侵權認定或非侵權認定。 侵權分析依賴大量事實且法律上非常複雜。篩查識別因素並標註最重要的因素;不作結論。依據篩查結果採取行動而未經過律師審查,是公司承擔不利訴訟費用、程式制裁、確認不侵權之訴及(專利案件)懲罰性賠償的常見原因。
| 模式 | 核心分析框架 | 中國法核心依據 |
|---|---|---|
| 商標 | 混淆可能性分析 + 馳名商標跨類保護 + 虛假宣傳 | 《商標法》第57條、第13條、第30-33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 |
| 著作權 | 權利歸屬→登記→接觸+實質性相似→合理使用→通知-刪除 | 《著作權法》第11條、第24條;《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4-17條 |
| 專利 | 權利要求對照表 + 字面/等同 + 無效抗辯標註 | 《專利法》第11條、第22條、第59條、第71條 |
| 商業秘密 | 秘密性→合理措施→侵權行為 + 反向工程抗辯 |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 |
依據《商標法》第57條第(二)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結合相關公眾的一般認知判斷是否容易導致混淆,逐項分析並標註指向(權利人/被控方/混合):
中國法下的特別考量: 馳名商標可獲得跨類保護(《商標法》第13條);惡意註冊的商標可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第44條、第45條)。
三要素(《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
| 要素 | 分析要點 |
|---|---|
| 秘密性 | 不為該資訊領域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 |
| 商業價值 | 因不為公眾所知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的商業價值 |
| 保密措施 | 保密協議/訪問控制/保密標識/離職面談/培訓——最高法司法解釋列舉的合理措施型別 |
重點事真實模式: - 前員工模式 — 新僱主、重合工作內容、離職時間、帶走的檔案、訪問日誌、職務發明協議 - 反向工程抗辯 — 如通過合法手段獲取,屬於合法抗辯
# 侵權篩查 — [商標/著作權/專利/商業秘密](非認定)
**這是初步篩查,而非侵權認定。** [完整護欄]
**篩查結果:** 🟢/🟡/🔴
## 地位和範圍
- **當事人地位:** [權利人 / 被控方] | **管轄:** [法院/地區]
- **訴訟時效態勢:** [狀態] | **已審查證據:** [清單]
## 因素分析
| 因素 | 標註 | 指向(權利人 / 被控方 / 混合) |
[逐因素表]
## 因素指向彙總
**結論:** *本技能不作結論。* 採取行動前需律師判斷。
⚠️ 本篩查不作侵權或非侵權結論。必須由執業律師最終判斷。
這是由非專業人士執行的初步篩查,而非可專利性意見。 可專利性意見需要現有技術檢索、完整的權利要求解釋以及註冊專利代理人或專利律師的判斷。本篩查從不認定某物"可授予專利權"——它認定某物"通過初步篩查、值得調查"或未通過。
| # | 篩查 | ✓ 通過 | 🔴 紅色標記 | 法律依據 |
|---|---|---|---|---|
| 1 | 新穎性訊號 | 新機制/新組合有不可預期效果/解決本領域未解決問題 | "將已知技術應用到新領域"/"就像X但針對Y"/披露自身提競爭對手做了類似 | 專利法第22條第2款 |
| 2 | 創造性標註 | 突出的實質性特點+顯著的進步/解決長期未解決的技術問題 | 可預測方式組合已知元素/常規最佳化/無功能優勢的設計選擇/有動機嘗試 | 專利法第22條第3款;《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 |
| 3 | 可授權主題 | 對計算機本身的技術改進/具體技術手段/技術領域改進 | 純商業方法無技術實現/單獨數學演算法/組織人類活動/計算機上做已知事物 | 專利法第2條、第25條 |
| 4 | 公開披露 | 無公開披露 | 已公開披露(絕對新穎性,第22條);6個月寬限期(第24條,適用範圍窄) | 專利法第22條、第24條 |
| 5 | 可檢測性 | 消費產品/公開API/物理機制 | 伺服器端演算法/內部製造工藝/訓練資料組成——更適合作為商業秘密 | — |
| 6 | 戰略價值 | 核心競爭力/關注技術領域內/競爭格局支援 | 邊緣技術/不在公司關注領域/窄且易繞過的權利要求 | 公司策略對齊 |
| 結論 | 含義 |
|---|---|
| 推進 | 足夠多篩查通過,值得進行現有技術檢索和律師審查(≠"可授予專利權") |
| 調查 | 需返回發明人澄清或需專家審查特定問題後才能做推進/駁回決策 |
| 駁回 | 命中致命標記(公開披露超寬限期/明顯屬於排除主題/根本不可檢測且無商業秘密路徑) |
# 發明篩查備忘錄 — [發明名稱]
**底線結論:[推進 / 調查 / 駁回]**
*[一句話說明理由]*
## 篩查結果
| 篩查 | 結論 | 說明 |
|---|---|---|
| 新穎性訊號 | ✓/🟡/🔴 | [一行] |
| 創造性標註 | ✓/🟡/🔴 | [一行] |
| 可授權主題 | ✓/🟡/🔴 | [一行] |
| 公開披露 | ✓/🟡/🔴 | [一行+日期] |
| 可檢測性 | ✓/🟡/🔴 | [一行] |
| 戰略價值 | ✓/🟡/🔴 | [一行] |
## 待解決問題
[會改變答案的事項]
## 後續步驟
1. 委託現有技術檢索
2. 返回發明人獲取更多事實
3. 轉至外部律師就授權主題/專利vs商業秘密作決定
4. 駁回併發送致謝
5. 標註轉商業秘密路徑
⚠️ 絕不說"可授予專利權"。 最接近的表述是"通過初步篩查、值得進一步調查"。可專利性是註冊實務者經現有技術檢索和權利要求解釋後得出的結論。可檢測性在戰略價值之前標註——作為專利"高戰略價值"的不可檢測發明,作為商業秘密的戰略價值通常更高。
用途: 審查協議中的智慧財產權條款——標註權利歸屬缺陷、所有權模糊、許可範圍問題及智慧財產權保證/賠償問題。大多數協議中賭注最高的條款是智慧財產權歸屬和權利轉讓——修復起來極其困難。
① 定位 —— 協議型別 / 我方IP立場(授予/接收/雙方) / 相對方 / 對價 / 管轄法律
② 權利歸屬缺陷檢查(最高優先順序)—— 勞動合同/顧問協議/SOW首查轉讓語言
③ 逐條審查 —— 轉讓/職務作品/交付物所有權/改進和衍生/背景與前景IP/許可授予/保證/賠償/著作人身權/軟體來源宣告/商標使用/保密
④ 跨條款一致性檢查 —— 許可授予↔許可範圍 / 保證↔授予 / 賠償↔保證 / 終止↔許可收回
⑤ 管轄提示 —— 著作人身權/職務作品/默示許可/專利賠償
⑥ 組裝備忘錄
檢查轉讓語言的5個維度:
| # | 檢查項 | 缺陷示例 | 中國法依據 |
|---|---|---|---|
| 1 | 現在時態轉讓 | "同意轉讓"(承諾而非轉讓本身,需第二份檔案)vs"在此不可撤銷地轉讓" | — |
| 2 | 範圍 | 僅涵蓋使用公司資源創造的智慧財產權,非工作過程中創造的全部 | — |
| 3 | 著作人身權放棄 | 未約定不行使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中國法下不可轉讓但可約定不行使) | 《著作權法》第10條 |
| 4 | 進一步協助 | 缺相對方同意未來簽署完成轉讓所需檔案的條款 | — |
| 5 | 已有智慧財產權排除 | 排除清單模糊或開放式 | — |
| 檢查 | 常見問題 |
|---|---|
| 許可授予↔許可範圍 | "使用"交付物的許可窄於"使用、修改和創作衍生作品" |
| 保證↔授予 | 限於專利的非侵權保證,在涵蓋著作權+商業秘密的許可中存在空白 |
| 賠償↔保證 | 無賠償的保證是缺少救濟的承諾 |
| 終止↔許可 | 已付清許可是否在終止後繼續有效? |
| 主協議↔SOW/訂單 | 智慧財產權分配是否一致? |
⚠️ 修改粒度: 預設選擇達到審查立場的最小編輯——替換一個詞優先於短語,短語優先於句子,句子優先於條款。必須由執業律師最終稽核。
用途: 維護智慧財產權資產清單,顯示到期續展事項,執行組合審計。未按時續展的商標可能被登出;未繳年費的專利失效;到期的域名可能被搶注——一切取決於正確的到期日在正確的時間被關注。
| 模式 | 觸發 | 說明 |
|---|---|---|
| 初始化 | 首次使用 | 逐資產錄入型別/管轄/編號/關鍵日期/權利人 |
| 報告 | 預設或 --report |
顯示未來90天內到期事項,按緊迫性分組 |
| 新增 | 新資產註冊 | 互動式錄入單項資產,計算到期日 |
| 更新 | 繳費/狀態變更 | 記錄維持費繳納、與官方記錄同步 |
| 審計 | 定期健康檢查 | 到期日衛生/註冊空白/撤三風險/權利人衛生/到期展望/品牌監視 |
| 資產型別 | 有效期 | 續展/年費規則 | 法律依據 |
|---|---|---|---|
| 商標 | 10年(核准註冊日起) | 期滿前12個月內續展,寬展期6個月(含遲延費) | 《商標法》第39-40條 |
| 發明專利 | 20年(申請日起) | 每年繳納年費,6個月寬限期(含滯納金),寬限期後可恢復 | 《專利法》第42-43條 |
| 實用新型 | 10年(申請日起) | 同發明年費制度 | 《專利法》第42-43條 |
| 外觀設計 | 15年(申請日起) | 同發明年費制度 | 《專利法》第42-43條 |
| 著作權 | 自然人:終生+50年;法人:首次發表後50年 | 無需續展 | 《著作權法》第23條 |
《商標法》第49條:註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任何單位或個人可申請撤銷("撤三")。中國沒有定期使用宣告制度,而是被動撤三制度。保留使用證據對防禦撤三至關重要。
審計中標註: 距註冊日已超過三年且使用狀態不確定的商標——應在收到撤三通知前整理使用證據。
| 維度 | 檢查內容 |
|---|---|
| 到期日衛生 | 寬限期內事項/已失效未標記放棄/缺失到期日計算 |
| 註冊空白 | 商標申請超過2年仍待審/專利申請超過4年仍待審 |
| 撤三風險 | 使用狀態不確定的已註冊商標 |
| 權利人衛生 | 權利人名稱為已登出實體/名稱表述不一致 |
| 到期展望 | 24個月內到期的專利 |
| 品牌監視 | 已註冊但不在監視列表中的商標 |
⚠️ 鐵律: 計算的到期日僅供參考。每次均須在提交或繳費前與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商標查詢系統、中國專利公佈公告系統或相關注冊機構核實。記錄但錯誤的到期日比未記錄更糟——它產生虛假信心。本功能不提交任何東西、不決定是否續展。必須由執業律師或註冊代理人最終確認和執行。
接案與諮詢(§1)
│
問題定性(§2.1-2.2)
│
分流判斷(§2.3):非訴還是訴訟/仲裁?
│
┌──────────────┴──────────────┐
│ │
▼ ▼
訴訟/仲裁分支 非訴分支
│ │
事務階段判斷(§2.7) 資訊完備性(§2.6)
★ §2.7.1 仲裁事務流程判斷 法律研究(§3-4)
★ §2.7.2 訴訟事務流程判斷 │
§2.7.2.1 訴訟階段流程 │
§2.7.2.2 當事人地位與文書型別匹配 │
§2.7.2.3 案件結案 │
主管判定(§2.4) │
案由判定(§2.5) │
資訊完備性(§2.6) │
法律研究(§3-4) │
│ │
基礎材料收集(§5) 基礎材料收集(§5)
│ │
證據分析(§6) 非訴事務(§7)
★ §6.5 最終案由確認 §7.1 合同稽核(含六步流+責任上限四維)
§6.11 證人詢問準備 §7.2-§7.6 起草/見證/意見書/盡調/律師函
§6.12 要件分析表 §7.7 調查令分流
§6.13 管轄/主管確認 §7.1.1 SaaS審查(合同稽核專項)
案由速查(§8.0.1)/ 模板(§8.0) §7.1.2 修訂歷史追蹤(合同稽核專項)
訴訟文書起草(§8) §7.4.2 產品上線審查(八類框架)
★ 仲裁程式(效力/機構/仲裁員) §7.4.3 營銷宣傳審查
§7.4.4 產品功能風險評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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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交付(§9)
可穿插使用的專項實務能力(按需呼叫):
| 領域 | 專項能力 |
|---|---|
| 勞動法 | §10.1 解除審查(五步流+高風險掃描) / §10.2 工資工時(加班費七步計算) / §10.3 用工分類(勞動關係認定) / §10.4 錄用審查(競業/工時/要約) / §10.5 社保費率參考 |
| 智慧財產權 | §11.1 侵權風險初查 / §11.2 IP侵權篩查(商標/著作權/專利/商業秘密) / §11.3 發明篩查 / §11.4 IP條款專項審查 / §11.5 IP組合管理(續展/年費/撤三/審計) |
| 資料合規 | §7.4.1 個人資訊保護合規自查 |
本技能持續從實踐案例中學習進化。每一次高質量的法律文書產出,都應將其方法論沉澱回本技能中。
這個 Skill 功能覆蓋面廣,NDA 審查、合同對比、引文核驗等核心功能都有詳細指導,案例展示也比較直觀。但文件後半部分重複內容太多,看起來比較混亂,而且一些關鍵資料缺乏來源支撐。整體質量中等偏上,適合需要法律文書輔助的使用者使用,但重要案件仍需人工律師確認。